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俊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馬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表示不再繳納訴訟費(fèi)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xiàng)、《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馬某某撤訴處理。
審判員:祝楊盈
書記員: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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