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管寧(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
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黃太輝(河北楊正律師事務所)
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
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雪
原告:馬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寧,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林園南街7號。
法定代表人:郭迎春。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河北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霞城大道附一號。
法定代表人:王瑞琪。
第三人: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司各莊鎮(zhèn)正陽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煥雨。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雪,該公司張家口分公司經理。
原告馬某與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馬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寧、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瑞琪、第三人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馬某、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迎春、第三人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煥雨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人向實際施工人原告直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3萬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1年3月河北凱隆公司稱東方苑公司發(fā)包赤城縣東方怡景小區(qū)一期1#、3#、5#、7#住宅樓工程及相關附屬工程。
之后原告與河北凱隆公司簽訂了由原告完全獨立承包、自籌資金、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借用其資質的?協(xié)議書(詳見協(xié)議書),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相關工程及附屬工程。
工程總造價為12112007.40元。
2012年工程竣工之后,被告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現(xiàn)該小區(qū)己經交付使用,而剩余203萬元的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現(xiàn)起訴到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認可,但是不支付利息,2011年9月17日答辯人與本案的第三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分別與原告簽訂了具體的施工合同,工程最終由原告施工完工。
現(xiàn)在已經通過驗收,此前之前的工程款已經支付原告,原告訴稱答辯人欠部分工程款,經過賬目核對這些欠款數(shù)額認可,但是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留5%的保證金,所欠尾款,被告愿意在原告和第三人保證工程質量的情況下,在保證期過后,陸續(xù)支付。
部分施工及需要完善的手續(xù),希望原告和第三人予以完善。
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述稱,沒有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原告提交的2011年3月10日馬某與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建筑施工合同、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證明及被告提交的4份竣工驗收報告,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馬某承攬了赤城縣東方怡景住宅小區(qū)一期工程,因沒有資質,于2011年3月10日與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將赤城縣東方怡景住宅小區(qū)1#、3#、5#、7#樓借用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簽署,并以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發(fā)票,由馬某按照工程總造價的0.8%向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納管理費。
2011年9月17日,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與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赤城縣東方怡景小區(qū)一期工程1#、2#、3#、4#、5#、7#樓工程,1#、3#、5#、7#樓的實際施工人為馬某。
2012年底,馬某承包的1#、3#、5#、7#樓工程竣工,2012年底,田春雨承包的1#、3#、5#、7#樓工程竣工,被告支付原告馬某大部分工程款,尚欠203萬元質量保證金未支付,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為扣除暫列金額和零星工程項目費用后的合同價款的5%,發(fā)包人將按該比例從每次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發(fā)包人應將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余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負的質量保修責任。
2014年9月10日,東方怡景小區(qū)工程全部驗收合格。
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2014年9月10日,原告實際施工的赤城縣東方怡景住宅小區(qū)1#樓、3#樓、5#樓、7#樓竣工驗收合格。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二十八天內,發(fā)包人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負的質量保修責任,現(xiàn)在二年零二十八天已過,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應當將剩余工程款返還給馬某,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總公司,應當與分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方并收取了馬某的管理費,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馬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應當與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原告要求撤回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某工程款20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40元,由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4年9月10日,原告實際施工的赤城縣東方怡景住宅小區(qū)1#樓、3#樓、5#樓、7#樓竣工驗收合格。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二十八天內,發(fā)包人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負的質量保修責任,現(xiàn)在二年零二十八天已過,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應當將剩余工程款返還給馬某,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總公司,應當與分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方并收取了馬某的管理費,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馬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應當與河北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原告要求撤回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某工程款20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40元,由被告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家口市東方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赤城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古曉愛
審判員:侯素云
審判員:任靜
書記員:張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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