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漢族,1975年l1月17日出生,住石家莊市建明小區(qū)4棟1單元101室。系馬某之子。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某,1975年l1月17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丁某甲。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丁某乙。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丁某丙,1962年l月19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丁某丁。
委托代理人胡衛(wèi)東,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馬某、丁某因與被申請人丁某甲、丁某丙、丁某乙、丁某丁繼承糾紛一案,石家莊市原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東民一初南字第00027號民事判決,馬某、丁某不服上訴于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石民一終字第00875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馬某、丁某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石民申二字第00002號民事裁定,裁定對本案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再審認(rèn)為,(88)石證民字第440號公證書中載明的“繼承人丁保堂”本人稱不知曉公證書的形成,且該公證書涉及其名字的簽名非其本人所寫。丁生堂的母親魏巧本人也稱未見過公證處人員。公證書的鑒定結(jié)論不是認(rèn)定本案事實(shí)的唯一證據(jù),原審判決是在綜合分析了公證書在形式要件及制作過程中均存在重大瑕疵而不予采信的。所以,原審法院對公證書及公證內(nèi)容不予采信是正確的。爭議房屋系丁炭、魏巧夫妻共同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該房屋在丁炭去世后,應(yīng)由魏巧與四原告及丁生堂共同繼承。在魏巧去世后,其遺產(chǎn)應(yīng)由四原告與丁生堂等額共有。原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3)石民一終字第00875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景彬 審 判 員 張瑞征 代理審判員 楊文濤
書記員:尚優(yōu)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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