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曉冬。
馬某某與劉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馬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馬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馬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李俊婷
審判員 王娟
人民陪審員 渠春軍
書記員: 游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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