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運霞,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路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路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路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路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以上五原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路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潘繼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清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清市銀和物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81552213581Y1-1。
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臨清市老趙莊鎮(zhèn)老趙莊村。
負責人:陳國棟,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00753544811H。
住所地:聊城市柳園南路**號。
負責人:孫傳鯤,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保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法定代理人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法定代理人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法定代理人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以上五被上訴人代理人:胡海艦,河北紫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路輝、馬路平、楊某某、馬路明、馬路軍、馬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賈某1、霍某、賈保相、潘繼波、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臨清市銀和物流有限公司、賈某3、賈某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8)冀0533民初4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車禍發(fā)生后,上訴人馬某某賠償上訴人楊某某、馬路平、馬路軍、馬路明、馬路輝1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馬某某賠償馬書河的法定繼承人楊某某、馬路平、馬路軍、馬路明、馬路輝10萬元的事實,楊某某、馬路平、馬路軍、馬路明、馬路輝的答辯狀也予以認可,但楊某某、馬路平、馬路軍、馬路明、馬路輝并不認可該10萬元是一次性補償,也沒放棄對馬某某主張賠償?shù)臋?quán)利。由于馬某某的代理人誘導性發(fā)問,證人馬某、聶某證言不能證實馬書河的法定繼承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馬某某主張權(quán)利。馬某某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馬某某已經(jīng)賠償10萬元,在相應的判決項予以扣除。由于死者賈立斌的繼承人賈保相、霍某、賈某1、賈某2、賈某3明確表示放棄對賈立斌的繼承,上訴人楊某某、馬路平、馬路軍、馬路明、馬路輝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賈保相、霍某、賈某1、賈某2、賈某3繼承了賈立斌的遺產(chǎn),故一審判決賈立斌的繼承人賈保相、霍某、賈某1、賈某2、賈某3在本案中不負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勤耕
審判員 田建興
審判員 武聰
書記員: 文子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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