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
原告孫某某。
原告孫某。
原告李文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志達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雙路。
被告李六軍。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孫某某、孫某、李文珍訴被告李雙路、李六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春玲及原告孫某某,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俊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李雙路向孫雙華借款100000元,當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主要內容為:“今借到孫雙華現金100000元”。2014年9月28日,被告李雙路再次向孫雙華借款1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主要內容為:“今借孫雙華現金100000元,期限3個月,月利率2%”.被告李六軍作為擔保人分別在兩份借條上簽字,雙方未對保證方式、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后孫雙華于2016年1月13日去世,原告馬某某、孫某某、孫某、李文珍作為孫雙華的法定繼承人于2016年1月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至今,被告李雙路未履行其借款返還義務,被告李六軍亦未承擔其借款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四原告以二被告出具的借取現金的借條向二被告主張權利,二被告雖稱兩張借條是同一筆借款,但二被告就自己的主張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四原告提出的借款本金為200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李六軍雖主張兩筆借款已超過保證期間,已經免除保證責任,但借貸雙方在2014年6月18日的借款中,未對借款及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故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要求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主張2016年1月份向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對原告的主張予以反駁,故被告李六軍仍應對2014年6月18日的借款1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雙路返還原告馬某某、孫某某、孫某、李文珍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李六軍對上述一項中的1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李雙路、李六軍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雙路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交納,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李雙路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 震
書記員:薛營營 附相關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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