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雄,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古城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北京路90號附4號。
代表人:王玉臣,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卉,荊州市荊州區(qū)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劉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古城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民財?!保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追加宋某某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羅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民財保委托代理人陳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宋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0924.4元;2,判令被告人民財保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撫慰金;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4日,被告劉某駕駛鄂D×××××小型轎車沿207國道從公安往埠河方向,在20時20分行駛至2112KM+900M處路段時,因其夜晚行車觀察不夠,撞到路邊行人趙良知與原告馬某某,造成馬某某、趙良知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公安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治療101天后出院。肇事車輛為被告宋某某所有,在人民財保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為了維和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宋某某共同答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為原告墊付了6500元,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予以返還。
被告人民財保答辯稱:1,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按比例分配原告及另一名傷者份額;2,保險公司為原告預付了5000元醫(yī)藥費,依法予以核減;3,在計算醫(yī)藥費時應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4,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shù)只有61天,計算醫(yī)藥費時應扣除40天共計1600元床位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應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61天計算;5,營養(yǎng)費既無醫(yī)囑,原告也未構成殘疾,不應支持營養(yǎng)費的訴請;6,誤工費的計算應按農林牧副漁標準計算;7,交通費認可5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4日20時20分許,被告劉某駕駛鄂D×××××小型轎車沿207國道從公安往埠河方向行駛至2112KM+900M處路段時,因其夜晚行車觀察不夠,撞到站在路邊行人的趙良知及原告馬某某,造成原告馬某某與趙良知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馬某某被送往公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1天后出院,花費住院費17962.1元。本次事故經(jīng)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車輛鄂D×××××小型轎車為被告宋某某所有,被告劉某與被告宋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車在人民財保購買了交強險及保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事故發(fā)生后,人民財保在交強險內向原告墊付了5000元,被告劉某向原告墊付了6500元。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及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被告劉某違章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住院,理應獲得相應民事賠償。本案肇事車輛鄂D×××××小型轎車在被告人民財保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于被告劉某部分的責任由被告人民財保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劉某承擔。肇事車主被告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承擔責任。被告人民財保辯稱原告醫(yī)藥費中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但是被告人民財保并未向本院提交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哪些是屬于非醫(yī)保而應予以扣除的用藥費用,對被告人民財保的該辯稱事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101天,有出院記錄及住院票據(jù)作為憑證,被告人民財保辯稱原告存在空掛住院的情形,實際住院天數(shù)為57天,并無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民財保的該辯稱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對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一、醫(yī)療費19263.6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5050元(101天×50元天);三、護理費9042元[101天×32677元÷365天];四、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缺乏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五、誤工費13039元[101天×47121元÷365天],原告在其所居住的村無耕地,卻有居住村委會證明其在外一直從事建筑零工,其誤工費應按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六、交通費酌定為500元;七、訴訟費537元。上述費用由被告人民財保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7581元(醫(yī)藥費5000元+護理費9042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3039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9313.6元(醫(yī)藥費1426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50元),合計賠償原告41894.6元(交強險27581元+商業(yè)險19313.6元-墊付5000元)。由被告劉某賠償原告537元(訴訟費537元)。其他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在獲得賠償后需返還被告劉某5963元(墊付醫(yī)藥費6500元-537元)由被告人民財保直接支付給被告劉某,被告人民財保還需賠償原告元35931.6元(41894.6元-5963元)。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方對交通事故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具體數(shù)額應以本院確定為準。原告其它訴請缺乏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古城營銷服務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jīng)濟損失35931.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古城營銷服務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被告劉某5963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元,依法減半收取537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凡杰
書記員: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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