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趙彥文
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
武某某
宋風波(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苑某街道辦事處大談村村民委員會
梁金川
河北東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王計春(河北新業(yè)律師事務所)
任澤鑫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趙彥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系原告馬某某兒子。
委托代理人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宋風波,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苑某街道辦事處大談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鄭銳,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金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村法律顧問。
被告河北東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煥敏,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計春,河北新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澤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武某某、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苑某街道辦事處大談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談村委會)、河北東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麗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娜、韓麗娟、代理審判員劉國瓏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員王娜任審判長,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3年10月23日第一次開庭,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彥文、耿溢蓬、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風波、被告大談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梁金川、被告東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計春、任澤鑫到庭參加訴訟。
2014年2月24日第二次開庭,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彥文、耿溢蓬、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風波、被告大談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梁金川、被告東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計春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武某某曾為婆媳,馬某某之子趙彥國去世后,原告馬某某于2009年繼承訴訟取得了公德巷5號北房東面二間房屋的所有權。
并經(jīng)(2006)西行字第00014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其對公德巷5號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權。
2011年8月三被告在明知公德巷5號北房東二間是原告所有的情況下,未經(jīng)原告同意,私自簽訂了房屋拆遷協(xié)議,并于2011年8月16日趁原告不在場之際將原告所有的房屋全部拆除,致使原告無家可歸。
三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原告的財產(chǎn),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被告對原告的財產(chǎn)不享有處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為無效協(xié)議,現(xiàn)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三被告簽訂的000118號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無效,依法重新和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武某某辯稱,武某某有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有效的,因為武某某與趙彥國(趙彥國是該案所涉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所涉及宅基地的登記使用權人)系夫妻關系,而趙彥國在去世前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趙彥國去世后武某某作為配偶,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繼承權,對所涉及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所以武某某有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
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原告無權起訴要求確認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效,因為原告不是本合同的當事人。
原告也無證據(jù)證明三被告是惡意串通,剛才原告宣讀起訴狀時也說“有惡意串通之嫌”并沒有說“惡意串通”,所以原告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以三被告對原告財產(chǎn)無處分權,所以認定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物權法實施之后,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轉讓財產(chǎn),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時,該轉讓行為是有效的,由此可以看出原告的理由不成立。
對于原告所說的訴訟請求中所述“依法重新和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應當予以駁回,理由是簽訂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確定,是否簽訂協(xié)議,司法機構無權干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自愿原則,原告的訴訟請求違反了自愿原則,所以該條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大談村委會辯稱,我方與武某某訂立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訂立協(xié)議過程中沒有進行惡意串通,該協(xié)議是有效協(xié)議,并且該協(xié)議已經(jīng)履行完畢。
根據(jù)大談村舊村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第14條第4款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武某某因繼承發(fā)生爭議,應該內部自行分配,與村委會沒有關系。
綜上我方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東麗公司辯稱,我們認為三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理由是我們同意被告武某某關于對協(xié)議有效的表述,原被告之間的繼承糾紛,我們并不知情,我們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整個過程沒有過錯,所以應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06)西行初字第00014號行政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馬某某是公德巷5號的立戶人,也是該宅基地使用權人,具有被拆遷人的資格;
2009年7月18日大談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原告馬某某是公德巷5號的立戶人,也是該宅基地使用權人,具有被拆遷人的資格;
1979年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一份,證明原告馬某某是公德巷5號的立戶人,也是該宅基地使用權人,具有被拆遷人的資格;
被告武某某的戶口頁一份,證明被告武某某的戶籍是從2002年7月1日由石橋村遷入大談村,被告武某某不是公德巷5號的立戶人;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09)西留民一初字第0032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石民一終字0027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馬某某對公德巷5號部分房屋享有所有權,武某某無權處分;
大談村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被告大談村委會和被告東麗公司與不具備被拆遷人資格的被告武某某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
張秀梅的戶籍復印件一份(無原件),證明公德巷5號的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成員有張秀梅不包括武某某。
被告武某某質證稱,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趙彥國是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馬某某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所以原告所述馬某某是立戶人根本案沒有關系。
對證據(jù)二的質證意見,對形式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合法性問題意見:第一點該證明并沒有經(jīng)辦人簽字,不具有合法性;第二點這個證據(jù)是法院調取的,還是當事人提交的并不清楚;第三點大談村委會在1978年發(fā)放的宅基地一處,1979年發(fā)放的宅基地跟本案無關,因為1988年國家對宅基地進行了整頓,原告拿一個無效的證明不能證明她的主張,這個是無效的。
關聯(lián)性問題意見:1988年重新發(fā)放了宅基地證,1979年發(fā)放的宅基地證跟本案無關。
對證據(jù)三的質證意見同對證據(jù)二的質證意見,1979年的宅基地審批表已經(jīng)作廢了,因為1988年對宅基地進行了清理整頓,應該以1988年以后的審批表為準。
對證據(jù)四的質證意見,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觀點有異議,不能證明武某某是什么時候遷到大談村的,戶口頁是農(nóng)專非時統(tǒng)一辦的,統(tǒng)一換的,不是原告說的2002年遷到大談村,是在1985年遷到大談村的。
對證據(jù)五的質證意見,真實性沒有異議,我們認可原告對部分房屋享有所有權。
對證據(jù)六的質證意見,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被告武某某是趙彥國的配偶,有權與被告大談村委會、被告東麗公司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而且根據(jù)大談村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第4條規(guī)定:是以宅基地進行補償?shù)摹?br/>對證據(jù)七的質證意見,對真實性有異議,因為沒有原件;對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有異議,從張秀梅的戶口頁上看不出與本案原告有什么關系,也看不出和原告是否為同一家庭成員。
被告大談村委會質證稱,同意被告武某某的質證意見,這些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武某某不具備被拆遷人資格。
被告東麗公司質證稱,對三份判決真實性沒有異議,這個能夠證明我公司對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武某某之間的爭議不知情,提交的戶口頁和大談村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宅基地使用人是否系原告馬某某沒有關系,我們是根據(jù)宅基地使用證來拆遷的。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武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常住人口登記表一份,證明被告武某某1985年6月3日戶口遷入大談村;
大談村委會2005年12月9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所涉宅基地的發(fā)放變更情況;
石家莊市郊區(qū)宅基地申請清理審批表一份,證明宅基地證人口是四口人;
石家莊市郊區(qū)人民政府宅基地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本案所涉宅基地的登記使用權人為趙彥國。
原告馬某某質證稱,對戶口登記表的真實性有異議,有
涂改的痕跡,大談村是苑某派出所管轄,而公章是振頭派出所,應該按戶口登記,被告是2002年搬來的,宅基地上是三口人,石家莊市郊區(qū)宅基地申請清理審批表上顯示宅基地是四口人但是并沒有說明家庭成員都有誰,不能證明這四個人包括武某某。
被告村委會質證稱,與我們村委會沒有任何關系,是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武某某之間內部分割的依據(jù)。
被告東麗公司質證稱,真實性沒有異議,其余沒有。
本院認為,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xié)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宅基地的所有權由農(nóng)村經(jīng)濟組織所有,村民僅具有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80元(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3201090586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及另行支付郵寄費100元(需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納)。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xié)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宅基地的所有權由農(nóng)村經(jīng)濟組織所有,村民僅具有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娜
書記員:梁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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