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國辰,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
被告丁某。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
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站前街12號銀泉酒家7層
負責人:李洪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軍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棟,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謝某某、丁某、永安財險、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運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被告謝某某、丁某、永安財險代理人、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2時,原告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沿堤防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堤防線與正港線交叉路口處時,與被告謝某某駕駛的冀A×××××號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馬某某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深澤縣公安交警大隊勘查、調查,認定馬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冀A×××××號貨車的所有人為被告丁某,該車在永安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在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以上有事故認定書和保單可證實,原、被告均認可。原、被告對事故車行駛本、謝某某駕駛本均無異議。原告陳述,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馬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在深澤縣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14天,花費住院費6390.64元及門診費1249.47元,提交住院票據(jù)一張、門診收費票據(jù)2張、費用明細、病歷、出院證明。四被告對醫(yī)藥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及與本次事故無關用藥,對出院證明書、病歷沒有異議。原告反駁說,原告是按傷情救治的,根據(j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的治療所產生的醫(yī)療費有異議的應當提供證據(jù)。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住院14天,按每天100元計算。四被告認可每天50元,對住院天數(shù)無異議。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3000元,根據(jù)原告?zhèn)樵媸亲笱鄄€、右耳和右面部三處皮裂傷,再加上腦震蕩,綜合其傷情應當按30天計算營養(yǎng)費,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被告永安財險認為,原告沒有提交需要增加營養(yǎng)的證據(jù),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傷情需要特殊營養(yǎng)的才賠償營養(yǎng)費,同時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出院醫(yī)囑僅有注意休息,沒有增加營養(yǎng)的醫(yī)囑。被告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回答說,同意永安保險的意見,原告?zhèn)閮H是皮外傷,無醫(yī)療機構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主張沒有依據(jù),主張標準過高,標準沒有依據(jù),不同意賠償。被告謝某某、丁某同意保險公司意見。原告要求誤工費4320元,誤工時間30天,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44元計算30天。被告永安財險回答說:誤工費不認可,根據(jù)保險公司做的探視表,原告馬某某為大河莊聯(lián)合小學的教師,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不扣發(fā)工資。被告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回答說,同意永安保險的意見,沒有減少收入的證明,不應支持。被告謝某某、丁某同意保險公司意見。原告反駁說,原告確實是大河莊聯(lián)合小學的教師,但原告因交通事故沒有上班,學校會在每個年度扣發(fā)績效工資,另外原告崗位缺失,需要其他老師代替他的崗位,也需要向代課老師支付報酬,原告誤工費實際發(fā)生。被告永安保險對此回答說,原告沒有提交扣發(fā)績效工資證明及向代課老師支付報酬的證明,且代課老師也是正式在職教師,教師工資固定,不會因課時增加工資有所增加,所以原告所述支付代課老師報酬是不真實的。原告要求護理費2016元,護理人是原告妻子馬秀轉,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44元計算14天,提交公司證明及工資表3張,工資表顯示每月工資3000元或2900元,工資不恒定,應按平均工資計算。四被告對公司證明真實性有異議,沒有出具證明人的簽字,不符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115條規(guī)定;工資表真實性有異議,沒有相關人員及工資領取人的簽字,不符合公司對工資表的管理規(guī)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護理人的實際收入,應提交與單位簽訂的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沒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及營業(yè)執(zhí)照,不能證明該公司的存在,護理費應按護理人的戶籍性質農民計算。原告要求交通費1000元,原告住院、出院、處理事故多次往返深澤縣和安平縣之間。四被告認為,沒有交通費票據(jù),不能證實該費用的真實產生,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通費指傷者住院、出院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告提出車損86062元,提交圣源祥公估報告,提交原告事故車行駛證。被告永安財險認為,事故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超過了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我公司同意在2000元范圍內承擔原告損失。被告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認為該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我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于庭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該公估報告推定原告車輛全部損失無法修復,應提交車管所報廢的相關憑證和車輛注銷證明。被告謝某某、丁輝同意保險公司意見。原告提出公估費2500元,施救費1200元,提交票據(jù)兩張。被告永安財險認為已超限額,不予承擔。被告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認為,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是原告單方委托的公估機構,不同意賠償;施救費并非施救單位開具的,不符合河北省道路救援收費標準規(guī)定,同意按河北省道路救援收費標準規(guī)定計算。被告謝某某、丁某認為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告謝某某駕駛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謝某某負次要責任。以上有事故認定書可證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時冀A×××××號轎車在永安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在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有保單可證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對謝某某駕駛本、冀A×××××號貨車行車本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深澤縣醫(yī)院住院14天,花費住院費6390.64元、門診費1249.47元,有住院票、門診票、費用明細、病歷、出院證明可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出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及與本次事故無關用藥,但被告未提出那些屬于非醫(yī)保用藥和與本次事故無關用藥,故對被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按每天5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日出差伙食補助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3000元,但未提交醫(yī)療機構需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誤工費,由于原告系教師,未提交工作單位因交通事故停發(fā)工資證明或減少工資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護理費按提交的公司證明和工資表計算,由于未提交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證明該單位是否存在,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應按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收入19779元計算14天,為759元。原告住院卻有交通費用產生,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600元。原告車損有公估報告可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出該報告系單方委托且原告應提交車管所報廢的相關憑證和車輛注銷證明,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公估報告足以證明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有票據(jù)可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由被告丁某承擔。綜上原告共損失97661.11元,首先由永安財險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損失12399.11元,剩余85262元按事故責任由被告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損失25578.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12399.1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25578.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150元,由被告丁某承擔375元;公估費2500元由被告丁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運啟
書記員: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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