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馬國鋒(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宋風雷(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現住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馬國鋒,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李彥君。
委托代理人:宋風雷,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馬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以原告馬某某需搜集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審判長:朱志猛
書記員:牛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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