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宏偉,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大慶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讓胡路區(qū)長春路1號新潮國際購物中心負一層。
法定代表人李瑞,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亞榮,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宏偉與被告大慶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馬宏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宏偉自愿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宏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程宇
書記員:顧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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