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現(xiàn)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北大街33號。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智安、李杰,河北群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明,被告財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智安、李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9499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單號為冀13001500040198,保險金額人民幣100000元整。2015年12月7日,常志堅委托原告托運貨物自石家莊運往邯鄲,運輸途中貨物被盜,受損人民幣94998元,常志堅向原告提出索賠,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將貨物賠付款付給常志堅,同時,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索賠,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請求。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提交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身份信息情況;
2、駕駛人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車證,證明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3、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單一份,及繳保費發(fā)票一份,證明雙方存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關系;
4、車輛行駛軌跡報表,證明車輛在貨物丟失過程中一直處于行駛狀態(tài);
5、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出具的被盜證明,證明貨物確實被盜。
6、原告與貨主簽訂的物流合同,原告向收貨人進行賠償?shù)淖C明,證明原告丟失貨物及貨物的價值,
7、被盜后照片3張。
8、石家莊市迅達倉儲服務站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貨物清單9張。原告從服務站裝運貨物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原告身份證、駕駛人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車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單及繳保費發(fā)票等證據,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本院組織當事人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車輛行駛軌跡報表、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出具的被盜證明、原告與貨主簽訂的物流合同、丟失貨物照片等證據雖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該部分證據對本案事實的證明力。據此認定因本次貨物運輸過程貨物丟失給原告造成損失包括電器、藥品、服裝等32件,合計金額94998元。
原告對冀D×××××號貨車在被告人財保險公司投保有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本次貨物運輸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人財保險公司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該保險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據該保險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原告運輸?shù)呢浳镌诒kU期間丟失,符合理賠條件。被告應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原告投保車輛所運輸?shù)呢浳镌馐軗p失,原告向被告人財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該公司回復拒賠,未對事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驗,所運輸?shù)呢浳镂炊〒p,故據原告與該貨物所屬單位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原告賠付的金額作為被告保險公司理賠的賠償范圍,計款94998元。被告人財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第5條第8款,主張如果原告損失是由于被盜竊所致,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及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保險金額的10%,取高進行免賠的理由,以上條款屬于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人財保險公司未就貨物盜竊的確切含義及損失金額免賠率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向原告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以上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被告拒絕賠償及免賠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保險理賠金94998元,被告人財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當依保險合同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險保險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計款9499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馬某某因公路貨物運輸造成的貨物損失計94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5元,減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新東
書記員: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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