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2日,漢族,湖北省沙洋縣人,住湖北省沙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梅山,沙洋縣官垱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漢族,湖北省沙洋縣人,住湖北省沙洋縣。
被告:沙洋凱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縣,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孫中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學功,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45號,組織機構代碼88011669-2。
負責人:文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沙洋凱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達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荊門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梅山,被告朱某某、被告凱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學功、被告財保荊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俊超到庭參加了訴訟。2016年12月16日,被告財保荊門公司對原告馬某某的后期治療費、護理時間,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2017年2月9日荊門騰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重新鑒定意見,故扣除審限55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撫慰金132952.89元;二、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6日,被告朱某某駕駛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凱達公司),沿219省道由李市向沙洋方向行駛,10時30分許,行駛至李市鎮(zhèn)新燈路口路段時,與原告馬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火鳥”125型兩輪摩托車由路西向路東橫過公路時相撞,鄂XXXX號貨車行至路下與路邊的樹木、電桿相撞,造成馬某某受傷,兩車受損,路邊的樹木、電桿、屋棚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經沙洋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財保荊門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圍繞訴請?zhí)峤涣俗C據(jù),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一、經第二次重新鑒定,原告馬某某的后期治療費為15000元,護理時間為90日,本院予以確認;二、事發(fā)后被告朱某某墊付原告費用39542.46元。
本院認為,被告朱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雙方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即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承擔同等責任。被告財保荊門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先予以直接向原告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某、凱達公司按責承擔。
關于原告馬某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訴請醫(yī)療費37668.46元,出庭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26天×30元/天),按本地區(qū)的實際標準,本院予以支持520元(26天×20元/天);
原告訴請后期治療費22000元,經第二次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支持15000元;
原告訴請交通費300元,符合原告受傷入院后的實際交通費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訴請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出庭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訴請誤工費23335.89元(47320元/年÷365天/年×180天),原告沒有提交誤工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存在誤工損失,被告同意賠付誤工費用,誤工天數(shù)計算到定殘前一日,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誤工費15355.73元[180天(受傷日起至有效定殘日前一天)×31138元/年÷365天/年];
原告訴請護理費7677.86元(31138元/年÷365天/年×90天),根據(jù)第二次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經綜合考慮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及本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支持1500元;
原告訴請施救費1500元,出庭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本次事故還造成路邊樹木及屋棚損害,根據(jù)被告財保荊門公司陳述的損失數(shù)額,本院支持被告財保荊門公司所述在交強險財產限額范圍內承擔388元的賠償意見;
原告訴請鑒定費2700元,被告財保荊門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費用為1460元(其中鑒定費1440元,快遞郵寄費20元),因原告后期治療費在第二次鑒定中有所降低,故原告應承擔部分鑒定費用的損失,本院做如下劃分:第一次鑒定費原告馬某某自行負擔20%;第二次鑒定費按20%、80%比例分別劃分原告馬某某及被告財保荊門公司負擔的份額,即原告馬某某自行負擔第一次鑒定費540元(2700元×20%)及第二次鑒定費292元(1460元×20%),被告財保荊門公司負擔第二次鑒定費1168元(1460元×80%)。故原告實際可以主張的鑒定費為2160元。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財保荊門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第二次1168元鑒定費由被告財保荊門公司自行負擔。
綜上,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35784.05元,由被告財保荊門公司在其為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89323.59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78935.5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財產損失項下388元],剩余46460.46元中扣除鑒定費2160元,還剩44300.46元,由被告財保荊門公司在其為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承保的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50%,即22150.23元。前述鑒定費2160元,根據(jù)被告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約定,該項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應由被告朱某某及被告凱達公司按照50%責任負擔,即被告朱某某及被告凱達公司應賠償原告鑒定費1080元。由于被告財保荊門公司墊付鑒定費用2500元大于實際支出的重新鑒定費用,在扣除自行負擔的1168元后,剩余1332元。故在扣除1332元后,被告財保荊門公司最終還應賠償原告的費用為110141.82元(89323.59元+22150.23元-1332元)。事發(fā)后被告朱某某墊付原告馬某某費用39542.46元,原告在獲得保險賠付后,在扣除被告朱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后,應依被告朱某某的要求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其為鄂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分別賠償原告馬某某89323.59元、20818.23元(扣除墊付的剩余鑒定費1332元后);
被告朱某某、沙洋凱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鑒定費1080元;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9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959元,由被告朱某某、沙洋凱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列成
書記員:邱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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