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原告馬某與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與被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6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約定于2018年8月24日前還清,并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據(jù),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楊某辯稱,我沒拿這筆錢,2017年12月25日我不在秦皇島,在石家莊,原告提交的照片是上次借款還款后沒有還給我。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5日,被告楊某向原告馬某借款60000元,還款期限為2018年8月24日。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馬某催要,被告楊某未償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借條、照片、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應當及時向原告償還借款,其未予償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馬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鐵民
書記員: 薛鑫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