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馬某亮,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宏偉,河北冀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宇馳,任丘市。
再審申請人馬某亮申請再審稱,原山東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惠公司)為了方便管理,與馬某亮簽訂《楓葉種鴨養(yǎng)殖合同》,商定由馬某亮代表李某某等養(yǎng)鴨戶與其聯(lián)系、交涉具體合作事宜。永惠公司根據馬某亮交來的各養(yǎng)鴨戶各自蛋筐中鴨蛋的數量及破損數量分別記載并核算賬目,然后上報公司財務。公司財務將各養(yǎng)鴨戶的賬目分別計算金額,后算出總金額,制作出清單,將款統(tǒng)一打到馬某亮提供的賬戶上。清單由馬某亮帶回,馬某亮根據清單再與李某某等養(yǎng)鴨戶結算。關于鴨蛋結算價格問題,合同上約定每枚2元,但永惠公司實際回收價格是每枚1.95元,馬某亮與李某某等養(yǎng)鴨戶結算也是每枚1.95元。馬某亮與李某某等養(yǎng)鴨戶之間不存在鴨蛋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委托代理關系。二審法院對永惠公司種鴨發(fā)展部主任張鳳云以及孵化場主任呂永渠進行調查,并將二人的調查筆錄作為關鍵證據使用。二審判決后,馬某亮聯(lián)系被調查人張鳳云,張鳳云表示二審法官調查時只詢問她的簽字的真實性及永惠公司和誰結算的問題,其他問題一概不問,為了給馬某亮一個公道的說法,張鳳云和永惠公司銷售經理劉某分別給馬某亮出具了一份證明,證實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綜上,請求撤銷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終4271號民事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李某某辯稱,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終4271號民事判決是正確的合法的,應當維持該原判。理由如下:1、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及合同內容上均為永惠公司與馬某亮的行為,與李某某沒有任何關系,李某某沒有與永惠公司簽訂甚至協(xié)商過養(yǎng)鴨事宜。2、永惠公司針對的養(yǎng)鴨戶為馬某亮,出售給永惠公司種蛋的主體也是馬某亮也并非李某某。3、馬某亮并非屬于居中服務性質,首先馬某亮同永惠公司簽訂的各項合同均為馬某亮個人行為,李某某只針對馬某亮養(yǎng)殖,并為馬某亮提供種蛋,由馬某亮給付種蛋款。其次,馬某亮同李某某并未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也沒有口頭約定相關的事宜,沒有對其進行委托,更沒有委托其同永惠公司簽訂合同。第三,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永惠公司給馬某亮種蛋款為每枚2元,其收購李某某的種蛋款為每枚1.95元,有的養(yǎng)鴨戶甚至更少,馬某亮從種蛋的買賣中賺取了差價。4、按馬某亮提供的證明中,證明永惠公司同馬某亮就種蛋收購中已給付其種蛋款,如果屬于居中服務性質,馬某亮應按每戶交的種蛋數額發(fā)放種蛋款,而時至現在,馬某亮分文未給付李某某種蛋款。從形式上而言并非委托關系。5、從馬某亮同李某某的調解中,可以從中得出馬某亮才是購買五戶種蛋的主體,而后由馬某亮按合同交付給永惠公司,馬某亮既是永惠公司的簽約者,也是放養(yǎng)給李某某的放養(yǎng)者和收購者,馬某亮針對永惠公司放養(yǎng)李某某給馬某亮放養(yǎng),李某某同馬某亮結算,馬某亮不但從中盈利并且騙取了永惠公司的放養(yǎng)資格。6、在沒有經得李某某的委托的情況下,收取了李某某的種蛋,并且在永惠公司支取了種蛋款,不給李某某,其涉嫌詐騙行為,我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被申請人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馬某亮給付李某某種蛋款148899.05元,押金40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李某某系養(yǎng)鴨戶,被告馬某亮系飼料供應商。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鴨蛋買賣關系,并提交了有原、被告簽名的清單一份和短信記錄。清單內容為:“2014年6月24日,志合,欠克亮飼料款157600元,交公司種蛋數157179,高福棉,馬某亮,2014.6.24日”。短信內容一部分為原告以及被告出售種蛋的數量,另一部分為雙方關于山東公司不景氣的溝通。以上事實有清單、短信記錄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本案的事實是馬某亮放給上訴人鴨苗,并提供鴨飼料,同時其收購養(yǎng)殖戶的鴨蛋。至于馬某亮收購鴨蛋是否交公司,上訴人全然不知,上訴人從未與山東公司簽訂過任何收購合同;在上訴人提交的由馬某亮簽名的清單中雖寫有“交公司種蛋數”,但上面書寫的“交公司種蛋數”是馬某亮收購了上訴人的鴨蛋數交公司的,并不能證實上訴人將鴨蛋直接交于公司,否則馬某亮為什么在清單中簽字;在鴨蛋的購買過程中都是馬某亮發(fā)短信預先通知養(yǎng)鴨戶,并且派車到養(yǎng)鴨戶里收購鴨蛋,上訴人在原審提供的短信足以證實此事實。上訴人認為在鴨蛋的購買過程中,有被上訴人馬某亮收購鴨蛋的個數和金額有馬某亮的簽字,有馬某亮要鴨蛋時的短信,并且有押金單,足以證實上訴人同被上訴人買賣合同關系存在。故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298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馬某亮給付上訴人鴨蛋款148899.05元,返還押金4000元,或發(fā)回原法院重審。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12日,山東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惠公司)與被上訴人馬某亮簽訂一份楓葉種鴨蛋養(yǎng)殖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永惠公司委托馬某亮飼養(yǎng)美國楓葉父母代種鴨,并回收種蛋,回收價格為每枚2元。被上訴人馬某亮將自家養(yǎng)殖的種鴨產的蛋連同收購的上訴人李某某等養(yǎng)鴨戶的蛋制作明細送到永惠公司處,該公司根據馬某亮提交的明細進行了核實后制作表格;永惠公司對馬某亮送來的鴨蛋只針對馬某亮結算鴨蛋款,未與上訴人李某某簽訂養(yǎng)殖合同。以上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楓葉種鴨養(yǎng)殖合同、2016年8月12日證明)本院二份調查筆錄可證實。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二審法院認為,永惠公司只與被上訴人馬某亮簽訂了楓葉種鴨養(yǎng)殖合同,而未與上訴人李某某簽訂楓葉種鴨養(yǎng)殖合同。根據本院對原永惠公司發(fā)展部主任張鳳云的調查可證實,對馬某亮送到永惠公司的鴨蛋,公司只對馬某亮結算;雖被上訴人提供的表格中有上訴人的名字、蛋數等相關信息,但表格中的明細是被上訴人提供的,不代表永惠公司與上訴人結算蛋款,因此應認定上訴人李某某與永惠公司不存在買賣關系;因雙方對2014年6月24日雙方簽名的清單認可,并結合上訴人在原審提供的短信內容及二審劉國華、李福民出庭的證言可進一步證實,被上訴人馬某亮收購上訴人李某某的鴨蛋并交到永惠公司,馬某亮應給付上訴人李某某蛋款,被上訴人馬某亮與上訴人李某某存在鴨蛋買賣關系。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其種蛋款148899.05元,應予支持。同時亦應返還上訴人押金4000元。綜上所述,上訴人李某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297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馬某亮給付上訴人李某某種蛋款148899.05元,返還押金40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經本院再審查明,再審過程中,證人劉某出庭作證陳述稱:雖然合同約定的是每枚鴨蛋是2元,但是實際中公司要承擔運費,所以是收購的價格是每枚1.95元。劉某出示證明顯示“2013年5月12日永惠公司與馬某亮簽訂《楓葉種鴨養(yǎng)殖合同》之前,因馬某亮和當地的其他放養(yǎng)戶均達不到單獨和公司簽訂放養(yǎng)合同的要求,最后商定可以聯(lián)合起來,推選一個代表和公司簽訂合同,并由該代表代表其他養(yǎng)鴨戶和公司結算。后來馬某亮聯(lián)合當地眾多養(yǎng)鴨戶形成一定的規(guī)模之后,永惠公司才與馬某亮一人簽訂的合同。永惠公司為了方便管理,其只與馬某亮聯(lián)系種蛋的交蛋事宜,并且將種蛋款打到馬某亮提供的賬戶上,再由馬某亮負責與其他養(yǎng)戶結算。申請人馬某亮代表被申請人李某某等人與山東永惠公司簽訂了美國楓葉父母代種鴨養(yǎng)殖協(xié)議。被申請人李某某養(yǎng)殖種鴨并將種蛋交給馬某亮。截至2014年6月24日,李某某共交給馬某亮鴨蛋157179枚,每枚1.95元的價格共計306499.05元,減去其賒欠馬某亮的飼料款157600元,尚欠鴨蛋款148899.05元。高福棉系李某某妻子。馬某亮稱共交給山東永惠食品有限公司鴨蛋1393280枚,交給永惠公司的鴨蛋價格為1.95元/枚,永惠公司支付給馬某亮鴨蛋款950960元。以上錢款在馬某亮處。永惠公司另行支付給馬某亮30000元運輸費。馬某亮通過轉賬的方式向永惠公司繳納保證金40000元。經本院釋明合同關系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不申請追加永惠公司為本案的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馬某亮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9民終4271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民申421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馬某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宏偉、被申請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宇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中相關交易并非是簡單的收購鴨蛋,而是以委托代養(yǎng)為基礎的合作養(yǎng)殖關系。在本案的交易中,永惠公司處于交易的上游,負責向養(yǎng)殖戶提供鴨苗,養(yǎng)殖戶處于交易下游,其在收到鴨苗后負責向永惠公司繳納訂金并按永惠公司的要求養(yǎng)殖種鴨,種鴨下蛋后再由永惠公司負責向農戶收蛋。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現有的證據,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種鴨來自永惠公司,而被申請人的種鴨所下的種蛋最終也由永惠公司負責收購,馬某亮目前僅是處于一個經手人的角色。申請人馬某亮作為養(yǎng)鴨戶的代表協(xié)助永惠公司收購種蛋,且永惠公司只與馬某亮進行結算,故馬某亮作為養(yǎng)鴨戶代表有義務將收到的種蛋款分發(fā)給各養(yǎng)殖戶。經本院釋明合同關系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不申請追加永惠公司為本案的當事人。馬某亮已收到了永惠公司的部分種蛋款,馬某亮應及時與各養(yǎng)殖戶進行結算。馬某亮已經收到的款項足以支付被申請人李某某等人的款項,故對被申請人李某某請求申請人馬某亮支付種蛋款的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申請人李某某要求馬某亮支付押金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6)冀09民終4271號民事判決和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298號民事判決;二、馬某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李某某種蛋款148899.05元;三、駁回被申請人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3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20元,均由申請人馬某亮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成明
審判員 張鳳梅
審判員 冷樹青
書記員:王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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