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會章。
原告馬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浙江,河北龍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馬會章、馬某某與被告崔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會章及馬會章、馬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許國強、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浙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被告崔某某與董某某在合伙施工其二人承攬的曹妃甸工業(yè)區(qū)裝備基地土地整理項目第14標段工程期間,由董某某經(jīng)手,租用了原告馬會章、馬某某所有的小松210兩用沼澤型挖掘機一臺。董某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馬會章、馬某某簽訂了機械設(shè)備租賃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為:“…設(shè)備租賃價格:按設(shè)備包月計價,每臺每月租金在確保每個工作日10小時而每月正常工作30個工作日的前提下,租金10萬元(不含燃油),否則如乙方設(shè)備出現(xiàn)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累計兩個工作日以上時,甲方按每月租金日平均值從應(yīng)付乙方每月租金總額中累計抵扣。另外乙方設(shè)備進場由甲方負責(zé)給付單程托運費1.5萬元…乙方設(shè)備除燃油(柴油)費用由甲方負責(zé)擔(dān)負,其他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dān)…”。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所有的挖掘機自2008年11月11日進場施工,至2009年6月7日施工完畢。每日施工工時量由被告崔某某的現(xiàn)場管理人員吳龍飛、竇有桐或董某某的現(xiàn)場管理人員楊其武、張香軍簽字確認。2008年11月11日-2008年12月10日,原告完成工時314小時20分;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月9日,原告完成工時401小時30分;2009年1月10日-2009年2月8日,原告完成工時262小時30分;2009年2月9日-2009年3月10日原告完成工時294小時;2009年3月11日-2009年4月9日原告完成工時369小時;2009年4月10日-2009年5月9日原告完成工時360小時30分;2009年5月10日至2009年6月7日原告完成工時351小時50分。以上工時共計2353小時40分。2009年6月20日,楊其武為原告出具完工證一張,內(nèi)容為:“湖北省馬某某水挖曹妃甸工作,從2008年11月11號進場-2009年6月7日結(jié)??傆?353小時。楊其武2009年6月20日”。證人董某某出庭證實,“原告的挖掘機每日工作不滿10小時部分或者每日超過10小時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時,按照每300小時10萬元核算每小時價款后計算租賃費。原告曾多次向我和崔某某索要租賃費,因我和崔某某一直在打官司,后來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我就讓原告找崔某某要錢?!?br/>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機已向原告支付工時費521000元,并支付原告挖掘機進場費15000元。原告起訴被告租金255490元的計算方式為:2353小時×330元/小時-521000元=254490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租金的計價方式提出異議,認為應(yīng)當按照每月10萬元包月計價,每日工作不滿10小時不予計價,并在包月10萬元基礎(chǔ)上扣減原告未完成每日10小時工作量的工作日價款,按每日平均3333元扣除;每日超過10小時,每月超過300小時工作量部分不多計價。
另查明,被告崔秀梅與董某某合伙事宜,經(jīng)灤南縣人民法院(2010)奔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崔某某給付董某某合伙盈余款2000934.65元,判決生效即履行;二、合伙工程支出費用1238363.8元中相對應(yīng)的未償還債權(quán)人的債務(wù)由崔某某負責(zé)償還;三、其他之訴不予支持。”被告崔某某不服該判決上訴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四終字第459號民事調(diào)解書,內(nèi)容為“一、上訴人崔某某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給付被上訴人董某某工程款人民幣816360元,上訴人崔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給付被上訴人董某某工程款人民幣700000元,如上訴人崔某某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wù),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二、應(yīng)給付案外人李永平油款由被上訴人董某某負擔(dān),其他外欠款項均與被上訴人董某某無關(guān)。三、雙方其他無糾紛?!?br/>上述事實有機械設(shè)備租賃協(xié)議、日工時記工憑證、完工證、董某某證言、灤南縣人民法院(2010)奔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四終字第459號民事調(diào)解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董某某簽訂的機械設(shè)備租賃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租賃協(xié)議合法有效。董某某作為被告的合伙人,由董某某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對被告崔某某具有約束力。但該租賃合同中,只對每日、每月不足工時的計價方式進行了約定,而對超出工時未作約定,顯屬漏項。證人董某某作為租賃方簽訂協(xié)議的當事人,其對計價方式的證言,極具證明力。結(jié)合大型施工機械在租賃市場中一般按小時計價的慣用方式,及原告方每日、每月超時施工的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綜合考慮,本院對證人董某某的證言予以采信。原告完成的工時,除2009年1月10日至2月8日未達到合同要求外,其余6個月均滿足合同要求,并累計超過每月300小時工作量297小時10分。按照合同約定及董某某證言陳述的計價方式,該6個月機械設(shè)備租賃費應(yīng)為60萬元+297小時×333元/小時+10分×333元/小時=698956.49元。2009年1月10日至2月8日原告完成工時262小時30分,按照合同約定,該月份計費金額應(yīng)為10萬元-17小時30分(280小時-262小時30分)×333元/小時=94172.5元。兩項合計原告完成工時總計價款793128.99元??蹨p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21000元,余額應(yīng)為272128.99元。原告訴請金額254490元并未超過被告應(yīng)付款范圍,故本院對于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崔某某辯稱原告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證人董某某出庭證實原告曾多次向其主張權(quán)利,因與被告崔某某合伙事宜未清算才未向原告結(jié)算,董某某的證言足以證實原告訴訟時效存在中斷情形,故本院對于被告崔某某辯稱原告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原告馬會章、馬某某租賃費254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132元,由被告崔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海明 審判員 張廣寧 審判員 李晶晶
書記員:徐盼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