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個體工商戶,住昌吉州昌吉市。委托代理人:晁文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個體工商戶,住烏魯木齊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塔城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國忠(系受害人黃志均的父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云菊(系受害人黃志均的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明淑(系受害人黃志均的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瑨垚(系受害人黃志均的女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竇廷貴,新疆揚眉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號。負責人:王凱,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祁棟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法律部主任。原審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314國道994公里處。法定代表人:白漢成,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馬某某上訴請求:一、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對判決第三、四項進行改判。二、本案訴訟費、上訴費均有被上訴人田某某等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審判決陳述的上訴人馬某某的車速有誤,該判決書第三頁陳述上訴人馬某某車速為36公里/小時,是錯誤的,實際上上訴人馬某某的車速為32公里/小時。原審法院采納證據有誤,適用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當。原審判決對上訴人馬某某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有誤。上訴人馬某某已經墊付的2970元在一審判決中也未扣減。被上訴人田某某等人答辯稱,一、本案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雙方當事人認定主次責任正確;二、上訴人馬某某在上訴狀中陳述的2970元在一審判決中已經扣減;三、上訴人關于保險公司5%的免賠率計算的上訴理由是成立的;應該是總額×30%×(1-5%)。原審被告財險昌吉分公司答辯稱,一、上訴人馬某某沒有把保險公司列為被上訴人,而是原審被告,所以上訴人馬某某應該是認同了一審判決。二、財險昌吉分公司已經按照一審判決賠付完畢。故此案與我們無關。原審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田某某、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田某某各項經濟損失81530.77元;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各項經濟損失278001元,被告財險昌吉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7日14時20分許,原告田某某駕駛新xx號輕型普通貨車(內乘坐黃志均),沿S201線由南向北未居道路右側超速行駛至肇事處,與沿S201線由北向南超速行駛的被告馬某某駕駛的新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新xx號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相撞,致原告田某某、黃志均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黃志均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2月15日,額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田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黃志均無交通事故責任。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12日,原告田某某入住額敏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5525.68元。2016年1月12日,原告田某某轉入新疆醫(y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原告田某某花費醫(yī)療費76886.48元。原告田某某共住院13天。受原告田某某委托,2016年9月5日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人體損傷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田某某頸椎骨折,畸形愈合,傷殘屬拾級(Ⅹ級)。2、田某某胸12椎體壓縮性壓縮骨折,傷殘屬拾級。3、田某某胸12椎體骨折內固定取除書,后續(xù)醫(yī)療費約1萬元。4、田某某傷后誤工期限需捌個月、護理期限叁個月(含二次手術時間)。原告田某某支付鑒定費2500元。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嫣锬衬绸{駛新xx號輕型普通貨車與被告馬某某駕駛的新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原告田某某、黃志均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的事實存在。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田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亞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予以認定。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睋艘?guī)定,本起交通事故先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之間達成協(xié)議,在交強險范圍內原告田某某主張賠償保險金2萬元,其他原告主張賠償保險金10萬元,被告財險昌吉分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即:被告財險昌吉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關于田某某的賠償項下問題。一、醫(yī)療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睋?,結合原告田某某提供的醫(yī)療票據及診斷證明,本院確認醫(yī)療費為82412.16元。二、誤工費?!督忉尅返诙畻l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睋耍涜b定原告田某某的誤工期限為捌個月,本院確認原告田某某的誤工費為40414元(計算方法:242天×167元/天=40414元)。三、護理費?!督忉尅返诙粭l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經鑒定原告田某某的護理期限為叁個月,本院確認原告田某某的護理費為15030元(計算方法:90天×167元/天=15030元)。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北驹捍_認原告田某某住院伙食費1560元(120元/天×13天=1560元)。五、殘疾賠償金?!督忉尅返诙鍡l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痹嫣锬衬尘幼≡诔鞘校袨跆K市公安局證明在卷佐證,本院確認原告田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57804元(計算方法:26274.66元/年×20年×11%=57804元)。六、后續(xù)醫(yī)療費?!督忉尅返谑艞l規(guī)定:”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苯涜b定原告田某某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為1萬元,本院確認原告田某某后續(xù)醫(yī)療費1萬元。七、精神撫慰金。《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贝舜谓煌ㄊ鹿试斐稍嫣锬衬扯幨墏麣?,本院確認原告田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為3000元。以上共計210220元。首先由財險昌吉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原告田某某賠償2萬元保險金。剩余190220元,被告馬某某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馬某某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因此財險昌吉分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約定承擔25%的賠償責任(扣除5%的免賠率),即47555元(190220元×25%)。其余5%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馬某某承擔,被告馬某某還應當賠償9511元(190220元×5%=9511元)。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馬某某駕駛車輛的掛靠單位,故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黃志均死亡的賠償項下問題。一、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笔芎θ它S志均生前居住在城市,又從事建筑行業(yè),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認死亡賠償金為525493元(26274.66元/年×20年=525493元)。二、喪葬費?!督忉尅返诙邨l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睋耍驹捍_認喪葬費為30457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914元÷2=30457元)。三、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币蚯謾嘭熑畏ǖ谑鶙l并未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問題,因此,原告黃志國、王云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四、誤工費、交通費。《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據此,原告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為3507元(167元/天×7天×3人=3507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提供票據,本院不予支持。五、精神撫慰金?!督忉尅返谑藯l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北酒鸾煌ㄊ鹿手曼S志均死亡,其親屬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精神上遭受很大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萬元。以上共計589457元。首先由財險昌吉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原告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賠償保險金10萬元。剩余經濟損失489457元,原告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沒有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田某某主張權利,本案不宜審理。被告馬某某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馬某某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因此財險昌吉分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約定承擔25%的賠償責任(扣除5%的免賠率),即122364元(489457元×25%)。其余5%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馬某某承擔,被告馬某某還應當賠償24473元(489457元×5%=24473元)。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馬某某的車輛的掛靠單位,故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至于被告馬某某抗辯主張,被告馬某某支付了車輛碰撞接觸點及車速鑒定費8600元,原告方的車輛鑒定費應當由原告方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據此規(guī)定,肇事車輛技術鑒定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應當雙方由當事人承擔。被告馬某某要求原告田某某承擔,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遂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保險金67555元(注:交強險2萬元+商業(yè)險47555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保險金222364元(注:交強險10萬元+商業(yè)險122364元)。三、被告馬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田某某各項經濟損失7311元[計算方法:9511元+750元(鑒定費的30%)-馬某某墊付的2950元],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馬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各項經濟損失24473元,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原告田某某、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爭議標的金額359531.77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46元,投遞費150元,計3496元。原告田某某、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共同負擔306元,被告馬某某負擔3190元。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相一致。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額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2、原審判決上訴人馬某某賠償被上訴人田家榮、黃國忠等人的損失的數額是否正確?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額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上訴人田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馬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黃志均無事故責任。額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系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其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上訴人馬某某主張其在本案事故中無過錯,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不能做為本案定案依據,但其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額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故一審依據該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案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馬某某主張其在本案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爭議焦點二,本案中,經額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上訴人馬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上訴人馬某某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財險昌吉分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約定承擔25%的賠償責任,其余5%的賠償責任應當由上訴人馬某某承擔,原審據此判決上訴人馬某某賠償被上訴人田某某各項經濟損失9511元(190220元×5%=9511元),上訴人馬某某賠償被上訴人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各項經濟損失24473元(489457元×5%=24473元)并無不當。且原審也已將上訴人馬某某墊付的2950元予以扣減。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馬某某賠償被上訴人田家榮、黃國忠等人的損失的數額正確。綜上所述,上訴人馬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馬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田某某、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險昌吉分公司)、原審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額敏縣人民法院(2016)新4221民初2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文明、被上訴人田某某、黃國忠、王云菊、張明淑、黃瑨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竇廷貴、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棟貞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阿克蘇萬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95元,投遞費230,合計825元,由上訴人馬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拉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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