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良宣,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寧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翠。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上海寧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2月24日,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馬某某的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66元,減半收取計683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員:唐軍芳
書記員:崔??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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