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亞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安國。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安國。委托代理人劉占年,男,1964年12月13日,漢族,現(xiàn)住博野縣,系被告劉某父親。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安國。
原告馬亞光與被告劉某、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馬亞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劉某委托代理人劉占年、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馬亞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我和二被告在匯達藥業(yè)有限公司上班期間相識,2017年6月4日被告劉某以作成藥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向我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由周某某進行擔保,當日我將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于當日打下借條和收款條。當時言明:借款不超過一個月。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脫。為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貴院。劉某辯稱,同意還款十萬元,但是我沒能力一次性支付。周某某辯稱,我承認劉某向馬亞光借款十萬元的事實,我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借了錢就應該償還,劉某應該盡快解決此事。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4日被告劉某向原告馬亞光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進行擔保,馬亞光于當日打下欠條及收款條。以上事實有借條一份、收款條一份及原、被告當庭所述在卷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借用原告款項并書寫欠據(jù),原、被告雙方形成借貸關(guān)系,被告應償還借用原告的款項。被告拖欠原告款項至今未能償還,對造成的糾紛應負全部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馬亞光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算)。二、被告周某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quán)向被告劉某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575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575元,申請費102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51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51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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