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桂芳,大東區(qū)愛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負責人:楊國錚,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桂芳、被告李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馬某某訴稱:2017年3月3日,在沈陽市大東區(qū)甘泉路取義巷時,被告李某某駕駛遼AL38**號小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經120急救車送往沈陽市骨科醫(yī)院就診,住院治療13天,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415.79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護理費1503元、誤工費288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復印費48元、傷殘賠償金63687.26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鑒定費1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7987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李某某辯稱:肇事經過和責任認定屬實,我是肇事車輛遼AL38**號的車主,我也是該起事故的司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要求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責任。對超出保險部分的合理費用我同意承擔。復印費是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遼AL38**號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肇事經過及責任認定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賠償合理合法的費用。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已超保險范圍。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護理費證據,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訴請的誤工費不予認可,我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間對原告進行初勘,原告本人無工作,護理人為廖書,護理人所在單位為原告代理人所提供原告誤工證明的單位,對其誤工證明及原告工作情況真實性有異議,原告主張的休息天數過長,應按誤工評定準則誤工休息天數計算,診斷書應扣減重復累計天數且原告已退休,我公司經到原告提供的退休單位調查,發(fā)現無此單位,故原告的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交通費請法院酌定。鑒定時未通知我公司到場及我公司未見傷者影像診斷資料,對其肋骨骨折根數提出異議。復印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根據原、被告出示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發(fā)表的質證意見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3日9時38分,被告李某某駕駛遼AL38**號車輛行駛至甘泉路取意街時,與駕駛電動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沈陽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被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右肩峰骨折、右肋骨骨折的傷情,發(fā)生醫(yī)療費28415.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交通費800元。原告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發(fā)生護理費1501.5元。原告系沈陽市達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臨時工,月工資2400元,事故發(fā)生后累計誤工254天,產生誤工費20320元(2400元/月÷30天×254天)。2018年5月24日,原告的傷情經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右肩部傷殘程度為十級。2018年7月26日,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補充鑒定意見書:原告胸部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系城市戶口,評殘時年滿66周歲,發(fā)生傷殘賠償金63687.26元(34993元/年×14年×13%)、鑒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原告另發(fā)生復印費48元。另查明,遼AL38**號車的實際所有人及駕駛人為被告李某某,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門診病志、住院病案、用藥清單、誤工證明、臨時用工協議書、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診斷書、交通費票據、復印費票據、鑒定報告、鑒定費發(fā)票、社區(qū)居住證明;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行車證、駕駛證、保單(復印件);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初勘報告提供、查勘原告單位照片等證據,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某作為遼AW0X**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駕駛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故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被告李某某對本次事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遼AL38**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財產損失限額2千元的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8415.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63687.26元、鑒定費10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63687.26元、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8415.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本院通過核實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據,對其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13天,其產生的護理費應為1501.5元(13天×115.5元/天),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誤工費28800元,并提供誤工證明、臨時用工協議書、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診斷書加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誤工費證據不足。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誤工的事實,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事由不予采納,對原告的誤工費標準按照其工資2400元/月計算,誤工天數按照本院核對的254天計算,原告產生的誤工費為20320元(2400元/月÷30天×254天),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本院結合原告的傷情,對其主張的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酌情予以支持800元、8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的復印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1萬元;二、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護理費1501.5元;三、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誤工費20320元;四、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交通費800元;五、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殘疾賠償金63687.26元;六、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鑒定費1000元;七、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精神撫慰金8000元;八、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18415.79元;九、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十、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復印費48元;以上一至十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十一、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1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雷 雨
審判員 馬玉紅
審判員 王巖妍
書記員: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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