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中云
劉鴻(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
鄭某某
鄭云河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
鮑振領(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馬中云。
原告。
法定代理人馬中云,系付某之母。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鴻,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被告鄭云河。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地址天津市南開區(qū)南門外大街世紀花園A-A-504。
法定代表人魏虹,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鮑振領,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東區(qū)十一經(jīng)路78號萬隆太平洋大廈20層2012室。
原告馬中云、原告付某與被告鄭某某、被告鄭云河、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南開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中云、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鄭某某、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云河、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此次交通事故致馬中云、付某人身損害,原告馬中云、付某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施救費等損失。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原告馬中云系無證駕駛,且駕駛無牌機動車,被告鄭某某經(jīng)過十字路口未注意觀察,沒謹慎慢行,也存在過錯,雙方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故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被告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投有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原告馬中云、付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5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致二原告與高俊芹均受傷,故三人應按其損失額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受償。原告主張護理費按天津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誤工費按天津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考慮二原告住院、出院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300元。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辯稱施救費1060元不予認可,缺乏法律依據(jù),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二原告的損失合計逐項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44377.2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住院天數(shù)54天×50元);(3)馬中云誤工費為891.8元(按上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13564元計算÷365天×24天);(4)護理費5850.1元(馬中云住院23天,護理費為2491.7元,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365天×23天計算,付某住院31天,護理費為3358.4元,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365天×31天計算);(5)交通費300元;以上第(1)、(2)項損失共計47077.21元,二原告應與同起事故中受傷的高俊芹按比例獲得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的賠償,經(jīng)計算,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內(nèi)賠償7146元,剩余39931.21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在第三者險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即19965.7元,因被告鄭某某墊付20000元,故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向二原告理賠時賠償二原告7111.7元,支付被告鄭某某34.3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支付被告鄭某某19965.7元;第(3)、(4)、(5)項賠償項共計7041.9元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原告馬中云支付施救費1060元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償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賠償原告馬中云、付某各項損失共計15213.6元;
二、駁回二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并匯至原告?zhèn)€人銀行帳戶(戶名馬中云,帳號xxxx7,開戶行河北省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大城縣大流漂分社)。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二原告承擔400元,被告鄭某某承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收款人: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帳號:50600201040006585),并將上訴狀和交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jù)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交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此次交通事故致馬中云、付某人身損害,原告馬中云、付某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施救費等損失。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原告馬中云系無證駕駛,且駕駛無牌機動車,被告鄭某某經(jīng)過十字路口未注意觀察,沒謹慎慢行,也存在過錯,雙方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故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被告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投有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原告馬中云、付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5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致二原告與高俊芹均受傷,故三人應按其損失額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受償。原告主張護理費按天津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誤工費按天津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考慮二原告住院、出院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300元。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辯稱施救費1060元不予認可,缺乏法律依據(jù),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二原告的損失合計逐項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44377.2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住院天數(shù)54天×50元);(3)馬中云誤工費為891.8元(按上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13564元計算÷365天×24天);(4)護理費5850.1元(馬中云住院23天,護理費為2491.7元,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365天×23天計算,付某住院31天,護理費為3358.4元,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365天×31天計算);(5)交通費300元;以上第(1)、(2)項損失共計47077.21元,二原告應與同起事故中受傷的高俊芹按比例獲得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的賠償,經(jīng)計算,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內(nèi)賠償7146元,剩余39931.21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在第三者險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即19965.7元,因被告鄭某某墊付20000元,故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向二原告理賠時賠償二原告7111.7元,支付被告鄭某某34.3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公司支付被告鄭某某19965.7元;第(3)、(4)、(5)項賠償項共計7041.9元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原告馬中云支付施救費1060元由被告大地財險南開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償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賠償原告馬中云、付某各項損失共計15213.6元;
二、駁回二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并匯至原告?zhèn)€人銀行帳戶(戶名馬中云,帳號xxxx7,開戶行河北省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大城縣大流漂分社)。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二原告承擔400元,被告鄭某某承擔400元。
審判長:劉立艷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洪江松
書記員:陳德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