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泓輝,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春萍,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上訴被告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馬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與法不悖,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上撤訴。
案件受理費予以免交。
審判員:黃??卉
書記員: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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