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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與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he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住所地:香港中環(huán)皇后大道中1號香港匯豐總行大廈。
授權代表:AndrewPaulMccann,亞太區(qū)貸款管理部門主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阿里山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趙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慧杰,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平原,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與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方通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豐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菲,被告四方通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平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匯豐銀行2017年3月向本院起訴中國光纖網(wǎng)絡系統(tǒng)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纖網(wǎng)絡集團、四方通信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匯豐銀行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請,申請撤回對中國光纖網(wǎng)絡系統(tǒng)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四方通信公司就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美元9,804,159.34元、逾期利息美元71,168.29元計至2017年5月31日承擔全部還款責任。2、判令四方通信公司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已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1,113,983.75元、翻譯費港幣3,242元、公證轉遞費港幣27,000元、擔保費港幣261,431.13元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3、判令四方通信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訴訟費用。上述訴訟請求為美元9,875,327.63、港幣291,673.13元、人民幣1,113,983.75元,按2017年5月31日人民幣兌港幣1:1.1406598,美元兌港幣1:7.7866折算人民幣共計68,782,625.40元。
事實和理由:匯豐銀行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四方通信公司存在長期借款擔保關系。匯豐銀行與光纖網(wǎng)絡集團于2015年7月24日簽訂編號為ACNO.84×××01的《銀行授信函》,匯豐銀行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供定期貸款授信額度美元40000000元。就上述《銀行授信函》,四方通信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與匯豐銀行簽訂《擔保書》承諾就匯豐銀行在各類授信協(xié)議項下授予借款人的全部貸款、融資額度承擔本金不超過美元40000000元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費用等。上述《銀行授信函》及《擔保書》簽訂后,匯豐銀行已按約足額履行放款義務,而光纖網(wǎng)絡集團發(fā)生逾期還息。匯豐銀行已宣告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已向借款人發(fā)出通知及催收函件。截至目前,光纖網(wǎng)絡集團尚欠匯豐銀行貸款本金美元9,804,159.34元及相關利息、費用等。
原告匯豐銀行于2017年3月起訴后,光纖網(wǎng)絡集團于2017年5月31日在香港被香港高等法院頒發(fā)清盤令,原告已正式申報債權,至此本案主債權已確定。
原告認為,原告與光纖網(wǎng)絡集團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與四方通信公司之間擔保合同依法成立。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匯豐銀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2015年7月24日CARM150603號《銀行授信》及翻譯件;2、2015年7月27日《擔保書》及翻譯件;3、2017年1月11日催收文件及翻譯件;4、截至2017年2月26日欠款清單。庭審中,原告又提交了以下證據(jù):5、2015年7月30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款通知函;6、2015年8月4日原告放款通知函;7、2015年8月31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274號賬戶《戶口結單》;8、2017年5月8日原告對光纖網(wǎng)絡集團欠款通知函;9、2017年5月31日清盤申報債權證明表;10、結欠本息費用清單及違約利率說明;11、2016年11月3日、2017年2月3日、5月2日、8月3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240號賬戶《戶口結單》;12、2016年11月30日、5月31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274號賬戶《戶口結單》;13、律師費賬單、匯款通知及入賬憑證;14、翻譯費結算清單、發(fā)票、匯款通知及翻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15、擔保費付款記錄;16、公證轉遞費賬單及收據(jù)。17、2017年5月31日香港高等法院編號2017年93號清盤令及翻譯件;18、2017年9月20日共同及個別清盤人委任命令及翻譯件;19、網(wǎng)上查冊中心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信息顯示光纖網(wǎng)絡集團處于強制清盤中。
被告四方通信公司辯稱,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約定適用香港法,但是直到開庭原告未提交香港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基于我國國內法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的擔保合同無效;對于匯豐銀行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放款的金額和放款日期等事實均沒有異議,但原告主張的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沒有依據(jù);應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四方通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對于原告匯豐銀行提交的證據(jù),質證意見為: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除證據(jù)2《擔保書》之外的證據(jù)及補充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皆不認可,因為是發(fā)生在原告與光纖網(wǎng)絡集團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我方并不清楚。對于證據(jù)2《擔保書》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認可,對其合法性不認可,按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擔保合同因未登記而無效。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匯豐銀行與光纖網(wǎng)絡集團于2015年7月24日簽訂編號為ACNO.84×××01的賬號:84×××01的《銀行授信函》,約定:匯豐銀行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供定期貸款授信額度40,000,000美元或等額人民幣250,000,000元,期限為3年,承諾期為首次放款日期后18個月。適用于以美元提款,利息將按日計,利率為LIBOR[倫敦同業(yè)拆借利率]加上每年4.25%;以人民幣提款,利息將按日計,利率為匯豐銀行貨幣市場人民幣利率加上每年4.25%。計息期3個月或6個月,或匯豐銀行同意的其他時期,但市場上必須具有可用的配對資金。匯豐銀行擁有在承諾期列表所示后任何時間要求償還貸款的絕對權利,貸款本金應如下償還:從放款開始12個月起,按照下列計劃分5期償還列表:從放款日期開始的月數(shù)、本金償還額。擔保和其他文件:作為擔保,匯豐銀行要求持有:由四方通信公司提供的限額為40,000,000美元的保函以及滯納利息和其他費用和支出。如果銀行認為借款人欠銀行的所有債務已不可撤銷地全額支付,此等債務可能引起的所有貸款已終止,若銀行有權保留在銀行自行認為必要的時期提供給銀行的任何擔保,銀行可按借款人或相關擔保提供方的要求并且由借款人或相關擔保提供方支付費用的情況下,解除或免除適當時此等擔保。借款人應承擔下列情形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法律費用和支出i協(xié)商、編制、打印和簽署本文件、任何擔保文件或授信要求的其他文件;ii銀行回復、評估、協(xié)商或遵守借款人關于本文件、任何擔保文件或授信要求的其他文件的修改、放棄或同意的請求;以及iii無論借款人是否提取貸款,在本文件及任何擔保下行使或保留的任何權利。違約事項:借款人到期未按照本文件規(guī)定的貨幣、時間和方式支付本文件下的任何金額;借款人違反或沒有遵守表示要遵守的本文件、任何擔保文件以及與銀行簽訂的任何協(xié)議無論是否與授信有關下的任何義務、約定或承諾,并且關于銀行認為能夠補救的任何此等違反或疏忽,在銀行通知借款人此等違約并要求采取措施后7天內沒有采取此等措施;虛假陳述;連帶違約:借款人的任何借款到期未付或無論通過聲明或自動按照有關協(xié)議或構成協(xié)議的文件在如下日期前到期應付:它將以其他方式到期應付或借款人的任何債權人有權聲明任何此等借款到期應付,或可供借款人或集團的任何成員使用,與借款有關的任何授信或承諾因為有關公司或個人的任何違約而被取銷或暫停;法律程序;無償債能力:借款人承認其無力償還債務或被認為不能償還其債務,或因其他原因無力還債,或停止或暫停支付其所有或任何類別債務或聲明打算停止或暫停支付債務;清盤和破產(chǎn):為借款人清盤提起任何訴訟或采取其他措施,或作出命令或通過決議,或為通過任何此等決議發(fā)出召開會議的通知;指定接收人和管理人:為借款人或其各自資產(chǎn)及或事業(yè)的任何部分指定任何行政接收人或其他接收人,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對借款人的資產(chǎn)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執(zhí)行任何產(chǎn)權負擔。擔保:任何擔保,包括關于授信提供的擔保,全部或部分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及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其優(yōu)先性。加速:根據(jù)下文的“按要求提供”,如果在承諾期內發(fā)生違約事項無論是否繼續(xù),銀行可在任何時候向借款人發(fā)出通知,聲明銀行提供授信的義務應當終止,而授信下可用的金額應立即減少為零,及或如果任何借款未清償,每筆借款及所有應計利息和在本文件下應付的所有其他金額應當立即到期應付。按要求提供:承諾期后,授信無論是在承諾期期間或之后提取應當按要求償還。不論本文件中列入任何內容,銀行應當在承諾期后擁有要求借款人償還授信全部或部分的絕對權利,并且可以在任何時間,不提前通知,提出此等要求,包括要求為或有負債提供保證金的權利。滯納利息:逾期金額應當支付利息,超過約定額度的提款和要求但未支付的金額,按照銀行價格表中規(guī)定的最大利率計算。按適用利率計算的利息將以欠款形式按月支付。管轄法律:本文件應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管轄和解釋,各方應遵守香港法院的非排他管轄權。雙方均授權代表在該授信上簽名。
2015年7月27日,四方通信公司授權趙兵代表公司向匯豐銀行簽署《擔保書》:被擔保資金指(i)無論擔保人是否知曉或同意,由客戶在任何時間在任何分行或辦事處,無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無論實際或可能,亦無論目前或未來,以任何身份包括負責人或保證人欠銀行,無論何時以何種方式發(fā)生,以任何貨幣表示的所有資金和債務;(ii)此等資金的利息在任何請求或判決前后,按照客戶應付的利率計算至銀行收到付款的日期,或應當支付但由于任何情況限定或禁止支付的日期,以及;(iii)在下方第9條和第16.03條規(guī)定的賠償下到期的任何金額;及(iv)在全額賠償?shù)幕A上,銀行執(zhí)行該擔保的過程中發(fā)生或收取的所有費用。“最大責任”意指(i)規(guī)定的金額;(ii)該金額的過期罰金;以及(iii)銀行在全額賠償?shù)幕A上執(zhí)行該擔保的費用;若被擔保資金的責任采用的貨幣是一種不同于最大責任所用貨幣,并且采用與最大責任相同貨幣的該責任按匯率計算的等價物從其發(fā)生以來已增加,則增加部分應加到最大責任中。“規(guī)定金額”指在附表中規(guī)定金額40000000美元;以及價格表指可經(jīng)申請獲得或在指定網(wǎng)頁上查閱或從可能取代該網(wǎng)頁的其他來源使用的銀行價格表。擔保:考慮銀行授信,擔保人保證按要求向銀行支付被擔保資金,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不得超過最大責任,支付從銀行要求擔保人支付日期開始到銀行收到被擔保資金的全部付款為止被擔保資金的罰息客戶未支付的部分在要求或判決前后或限定客戶支付的任何情況。本擔保書是連續(xù)擔保,應保證整個被擔保資金直至銀行收到擔保人或其清算人、接收人或個人代表終止本擔保書的書面通知后一個月,盡管發(fā)出此等通知,本擔保書應繼續(xù)適用于客戶實際或可能承擔義務的被擔保資金,直至此等終止,擔保人保證按要求向銀行支付此等被擔保資金,無論該要求是在此等終止之前,同時或之后提出。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義務不得因下列任何情況受到影響: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對被擔保資金進行任何部分支付;客戶、擔保人或銀行的客戶名稱或構成的任何改變;影響客戶、擔保人或銀行的任何合并、重建或重組;客戶或擔保人的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破產(chǎn)、資不抵債、清算或管理;及為此規(guī)定免除任何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的任何其他作為,不作為,事件或情況。擔保人應按有關責任要求的貨幣付款給銀行。若支付給銀行的有關被擔保資金的任何金額由涉及資不抵債,破產(chǎn)或清算的任何法律或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要求償還,銀行有權強制執(zhí)行該擔保,如同此等資金尚未支付。擔保人作為主債務人:作為一項獨立的義務,當存在以下情況,擔保人應作為主債務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對于任何被擔保資金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因為任何原因不合法、不可收回、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包括任何法律限制、殘疾或無行為能力原因,但為此規(guī)定,任何其他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可一定程度上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因為任何原因不能從客戶收回的任何被擔保資金應由銀行從擔保人作為主債務人那里按要求通過該獨立義務下賠償方式收回,并按照本文規(guī)定收取罰息。管轄法律和管轄權:本擔保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管轄和解釋;擔保人遵守香港法院非排他司法管轄,本擔保書可在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述《擔保書》未經(jīng)國家外匯管理機關登記批準。
上述《銀行授信函》及《擔保書》簽訂后,匯豐銀行按約足額履行放款義務,2015年8月4日匯豐銀行一次性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發(fā)放了貸款,金額共計4000萬美元。之后,光纖網(wǎng)絡集團正常還款至2016年11月4日,此后未再還款。由于光纖網(wǎng)絡集團發(fā)生逾期還款,2017年1月11日,匯豐銀行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發(fā)出催收函件:根據(jù)2015年7月24日的授信函,通知貴方我行不再向貴方提供授信。我行即刻撤消給貴方的授信并取消貴方的授信額度。截至2017年1月10日,貴方應付給我方的未償款項包括截至該日的應計利息如下:未經(jīng)許可的透支本金359,023.27美元、定放本金9050萬美元,上述未償款項及應計利息共計9,497,900.37美元。要求光纖網(wǎng)絡集團立即償還上述債務。
2017年5月8日,匯豐銀行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發(fā)出欠款通知函:金額9431,286.80美元,違約利率11.24278%。
光纖網(wǎng)絡集團未再還款,亦未對上述催收函提出異議。
匯豐銀行出具截至2017年5月31日結欠本息費用清單:本金美元9,804,159.34元、利息美元71,168.29元、費用人民幣1,113,983.75元、港幣291,673.13元。其中,包括未授權透支賬戶的欠款及利息,此部分實系借款人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的未付利息。
2017年5月31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被香港高等法院頒發(fā)清盤令,原告匯豐銀行已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和清盤人申報債權:美元9,875,327.63、港幣291,673.13元、人民幣1,113,983.75元,已包括本息、費用。
匯豐銀行向本院提交的律師費賬單、匯款通知及入賬憑證、翻譯費結算清單、發(fā)票、匯款通知及翻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擔保費付款記錄、公證轉遞費賬單及收據(jù)等,顯示其所主張的律師費人民幣1,113,983.75元、翻譯費港幣3,242元、公證轉遞費港幣27,000元、擔保費港幣261,431.13元等費用。

本院認為,匯豐銀行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以四方通信公司出具的《擔保書》等為主要證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方通信公司對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為涉港擔保合同糾紛。
一關于本案管轄權的問題。雖然涉案《擔保書》中約定了“管轄法律和管轄權:本擔保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管轄和解釋;擔保人遵守香港法院非排他司法管轄,本擔保書可在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zhí)行”,約定香港法院對《擔保書》享有的管轄權系非排他司法管轄,且匯豐銀行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本院開庭審理中,原告明確表示同意本院對本案所適用的法律,表明了對本院管轄權及本院審理本案所適用法律的認可。且匯豐銀行的訴訟請求金額符合我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被告四方通信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即河北省行政管理區(qū)域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以及本院關于我省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區(qū)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屬于我院受理的一審案件范圍,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四方通信公司簽署的《擔保書》約定,擔保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管轄和解釋,該擔保行為具有對外擔保的性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guī)定,提供對外擔保,須經(jīng)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匯發(fā)[2014]29號,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第五條規(guī)定:“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并按本規(guī)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xù)”;第六條規(guī)定:“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yè)務,應按本規(guī)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jīng)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fā)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后應按本規(guī)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第九條規(guī)定:“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后,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yè)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xù)。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上述規(guī)定,為境外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應報經(jīng)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簽約登記等審批手續(xù)。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制度,上述規(guī)定屬于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guī)定”,據(jù)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等規(guī)定,并據(jù)上述規(guī)定作出處理。盡管涉案《擔保書》中約定受香港法律管轄和解釋,但在我國內地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guī)定,審理本案所涉擔保問題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法律。且,本案匯豐銀行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書,所保全財產(chǎn)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轄區(qū)內;在本院庭審中,匯豐銀行表示同意本院對本案的法律適用,表明了對本院管轄權及本院審理本案所適用法律的認可。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關于四方通信公司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及所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問題。
匯豐銀行與光纖網(wǎng)絡集團于2015年7月24日簽訂的《銀行授信函》合法有效,原告匯豐銀行已依約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供了貸款,但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接受上述貸款后,未依約定清償貸款本息。
關于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涉案《擔保書》的效力問題。被告四方通信公司主張《擔保書》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對此,本院認為,被告四方通信公司簽署《擔保書》,為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供擔保,上述擔保屬于對外擔保?!稉泛炇鹩?015年7月27日,簽署時間在2014年6月1日之后,應適用2014年6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為境外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應報經(jīng)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簽約登記等審批手續(xù)?!犊缇硴M鈪R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guī)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據(jù)此,涉案《擔保書》雖未辦理相關登記管理手續(xù),但不能據(jù)此認定其無效,四方通信公司為光纖網(wǎng)絡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因此,《擔保書》有效,簽約各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四方通信公司在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未履行到期主債務的情況下,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四方通信公司有關《擔保書》未辦理登記而無效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四方通信公司擔保的主債及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該《銀行授信函》約定:“作為擔保,我行要求持有:由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限額為40,000,000美元的保函以及滯納利息和其他費用和支出”;“違約事項:g清盤和破產(chǎn):為借款人清盤提起任何訴訟或采取其他措施”;“加速:根據(jù)下文的‘按要求提供’,如果在承諾期內發(fā)生違約事項無論是否繼續(xù),銀行可在任何時候向借款人發(fā)出通知,聲明銀行提供授信的義務應當終止,而授信下可用的金額應立即減少為零,及或如果任何借款未清償,每筆借款及所有應計利息和在本文件下應付的所有其他金額應當立即到期應付。按要求提供:承諾期后,授信無論是在承諾期期間或之后提取應當按要求償還。不論本文件中列入任何內容,銀行應當在承諾期后擁有要求借款人償還授信全部或部分的絕對權利,并且可以在任何時間,不提前通知,提出此等要求,包括要求為或有負債提供保證金的權利。滯納利息:逾期金額應當支付利息,超過約定額度的提款和要求但未支付的金額,按照銀行價格表中規(guī)定的最大利率計算”。
2015年7月27日《擔保書》訂明:“由銀行任何正式授權管理人員簽署的余額證明應為對于擔保人在任何時候所欠被擔保資金金額的決定性證據(jù)”;“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義務不得因下列任何情況受到影響:。iv客戶或擔保人的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破產(chǎn)、資不抵債、清算或管理”;“9.擔保人作為主債務人作為一項獨立的義務,當存在以下情況,擔保人應作為主債務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對于任何被擔保資金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因為任何原因不合法、不可收回、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包括任何法律限制、殘疾或無行為能力原因,但為此規(guī)定,任何其他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可一定程度上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因為任何原因不能從客戶收回的任何被擔保資金應由銀行從擔保人作為主債務人那里按要求通過該獨立義務下賠償方式收回,并按照上文第3.03條的規(guī)定收取罰息”;“3.03擔保人應根據(jù)第3.02條的規(guī)定,支付從銀行要求擔保人支付日期開始到銀行收到被擔保資金的全部付款為止被擔保資金的罰息客戶未支付的部分”;“3.02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不得超過最大責任”;“最大責任”意指規(guī)定的金額、該金額的過期罰金、以及銀行在全額賠償?shù)幕A上執(zhí)行該擔保的費用、若被擔保資金的責任采用的貨幣是一種不同于最大責任所用貨幣,并且采用與最大責任相同貨幣的該責任按匯率計算的等價物從其發(fā)生以來已增加,則增加部分應加到最大責任中;“被擔保資金指i無論擔保人是否知曉或同意,由客戶在任何時候任何時間在任何分行或辦事處,無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無論實際或可能,亦無論目前或未來,以任何身份包括負責人或保證人欠銀行,無論何時以何種方式發(fā)生,以任何貨幣表示的所有資金和債務,ii此等資金的利息在任何請求或判決前后,按照客戶應付的利率計算至銀行收到付款的日期,或應當支付但由于任何情況限定或禁止支付的日期,以及iii在下文第9條和第16.03條規(guī)定的賠償下到期的任何金額;及iv在全額賠償?shù)幕A上,銀行執(zhí)行該擔保的過程中發(fā)生或收取的所有費用”;“規(guī)定金額”指在附表中規(guī)定的金額,即40,000,000美元。
依據(jù)上述《銀行授信函》及《擔保書》所約定內容,四方通信公司就匯豐銀行在各類授信協(xié)議項下授予借款人光纖網(wǎng)絡集團的全部貸款、融資額度承擔本金不超過40,000,000美元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等。匯豐銀行所提交證據(jù)顯示,2017年5月31日光纖網(wǎng)絡集團被香港高等法院頒發(fā)清盤令,原告匯豐銀行已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和清盤人申報債權為:美元9,875,327.63、港幣291,673.13元、人民幣1,113,983.75元,包括本息、費用。在沒有相反證據(jù)證明上述欠款系另一法律關系下的履行行為的情況下,上述貸款可認定為授信函下發(fā)生的貸款。四方通信公司對上述數(shù)額并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相反證據(jù)。故,原告匯豐銀行所主張的貸款本金9,804,159.34美元、逾期利息71,168.29美元計至2017年5月31日、律師費人民幣1,113,983.75元、翻譯費港幣3,242元、公證轉遞費港幣27,000元、擔保費港幣261,431.13元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均在四方通信公司所應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之內,四方通信公司應予清償,匯豐銀行的上述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四方通信公司承擔上述擔保責任后,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光纖網(wǎng)絡集團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本金9,804,159.34美元并支付相應利息71,168.29美元計至2017年5月31日。
二、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支付以下?lián)p失:律師費人民幣1,113,983.75元、翻譯費港幣3,242元、公證轉遞費港幣27,000元、擔保費港幣261,431.13元。
三、駁回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4794.52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河北四方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曉玉
審判員 張守軍
審判員 張巖

書記員: 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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