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程合林
張宇
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樹好
果瑞德(北京嘉維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一審原告):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程合林。
委托代理人:張宇。
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希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樹好。
委托代理人:果瑞德,北京市嘉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盛公司)、河北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泰公司)因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龍盛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合林、張宇,上訴人政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樹好、果瑞德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政泰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違約行為,而對于這一焦點,須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1、關(guān)于竣工驗收問題
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11年5月30日。在實際履行中,雙方認可2011年5月30日就涉案工程進行了工程質(zhì)量分戶驗收,同時政泰公司向龍盛公司遞交了竣工報告,2011年8月31日龍盛公司就涉案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政泰公司主張依照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即5月30日的分戶驗收就是政泰公司竣工驗收日期,政泰公司按期完成了工程任務(wù),并提交了驗收報告,不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龍盛公司則主張8月31日是竣工驗收時間,政泰公司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但龍盛公司并未就其主張的政泰公司拖延竣工驗收的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2011年5月30日,政泰公司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完成施工任務(wù),并經(jīng)龍盛公司以及監(jiān)理公司的分戶驗收報告合格,于2011年5月29日通過網(wǎng)絡(luò)向龍盛公司遞交了竣工報告電子文本,故依據(jù)雙方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的約定,政泰公司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應為實際竣工日期。龍盛公司主張政泰公司延期交房的理由缺乏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
2、關(guān)于交鑰匙問題
政泰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將商品房鑰匙交付龍盛公司,晚于實際竣工時間,政泰公司主張此為龍盛公司不與其結(jié)算,不支付其工程款所造成,其有理由留置商品房鑰匙以對抗龍盛公司。庭審中龍盛公司亦不否認至今仍欠付政泰公司工程款。此外,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交付鑰匙的時間。故龍盛公司在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后未按合同約定與政泰公司結(jié)算、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工程款是客觀事實,政泰公司未予交付商品房鑰匙的行為屬于保護自身權(quán)益的行為。且已經(jīng)生效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廊民一終字第219號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以及龍盛公司提交的支付業(yè)主違約金等證據(jù)表明,龍盛公司在收到政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鑰匙后,并沒有及時交付給業(yè)主,而是在第二年的7月才通知業(yè)主收房,自身存在違約行為,故其主張由政泰公司承擔逾期交付商品房鑰匙的違約責任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谏鲜鍪聦崳姓J定政泰公司沒有合理理由延遲交付商品房鑰匙構(gòu)成違約顯屬不妥。政泰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龍盛公司上訴稱其訴訟的是政泰公司工期整體違約,并要求其按合同總額承擔違約金,而一審法院僅僅對截至2012年9月30日已發(fā)生的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判決賠償部分損失屬于少判,不能體現(xiàn)政泰公司對工期整體違約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政泰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整體合同總額的法定違約金。但綜合前述事實,龍盛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政泰公司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故上訴人龍盛公司主張政泰公司違約的事實證據(jù)不足,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政泰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3,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4,793.63元,由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政泰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違約行為,而對于這一焦點,須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1、關(guān)于竣工驗收問題
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11年5月30日。在實際履行中,雙方認可2011年5月30日就涉案工程進行了工程質(zhì)量分戶驗收,同時政泰公司向龍盛公司遞交了竣工報告,2011年8月31日龍盛公司就涉案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政泰公司主張依照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即5月30日的分戶驗收就是政泰公司竣工驗收日期,政泰公司按期完成了工程任務(wù),并提交了驗收報告,不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龍盛公司則主張8月31日是竣工驗收時間,政泰公司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但龍盛公司并未就其主張的政泰公司拖延竣工驗收的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2011年5月30日,政泰公司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完成施工任務(wù),并經(jīng)龍盛公司以及監(jiān)理公司的分戶驗收報告合格,于2011年5月29日通過網(wǎng)絡(luò)向龍盛公司遞交了竣工報告電子文本,故依據(jù)雙方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的約定,政泰公司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應為實際竣工日期。龍盛公司主張政泰公司延期交房的理由缺乏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
2、關(guān)于交鑰匙問題
政泰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將商品房鑰匙交付龍盛公司,晚于實際竣工時間,政泰公司主張此為龍盛公司不與其結(jié)算,不支付其工程款所造成,其有理由留置商品房鑰匙以對抗龍盛公司。庭審中龍盛公司亦不否認至今仍欠付政泰公司工程款。此外,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交付鑰匙的時間。故龍盛公司在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后未按合同約定與政泰公司結(jié)算、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工程款是客觀事實,政泰公司未予交付商品房鑰匙的行為屬于保護自身權(quán)益的行為。且已經(jīng)生效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廊民一終字第219號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以及龍盛公司提交的支付業(yè)主違約金等證據(jù)表明,龍盛公司在收到政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鑰匙后,并沒有及時交付給業(yè)主,而是在第二年的7月才通知業(yè)主收房,自身存在違約行為,故其主張由政泰公司承擔逾期交付商品房鑰匙的違約責任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谏鲜鍪聦崳姓J定政泰公司沒有合理理由延遲交付商品房鑰匙構(gòu)成違約顯屬不妥。政泰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龍盛公司上訴稱其訴訟的是政泰公司工期整體違約,并要求其按合同總額承擔違約金,而一審法院僅僅對截至2012年9月30日已發(fā)生的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判決賠償部分損失屬于少判,不能體現(xiàn)政泰公司對工期整體違約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政泰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整體合同總額的法定違約金。但綜合前述事實,龍盛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政泰公司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故上訴人龍盛公司主張政泰公司違約的事實證據(jù)不足,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政泰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3,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4,793.63元,由香河縣龍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學境
審判員:郭彥民
審判員:房利永
書記員: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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