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惠珍,上海忱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禮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被告:杭州樂團緣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馬磊,經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雄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某訴被告王禮強(下稱第一被告)、杭州樂團緣配送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第三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惠珍、第一被告王禮強、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馬磊、第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項雄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51,200元,第三被告在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超過部分由第一、第二被告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18時15分,第一被告駕駛登記在第二被告處的牌號為浙A9XXXX的中型貨車,與案外人朱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JXXXX的小型客車(車主為原告)、案外人袁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6XXXX的小型客車和案外人戚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8XXXX的小型客車發(fā)生四車相撞,致案外人朱某某受傷和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次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金山交警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第一被告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三位駕駛員無責任。后車輛經評定,車損為51,200元?,F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一被告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時對定損價格無異議。
第二被告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與第一被告系掛靠關系。
第三被告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是,由于肇事駕駛員沒有道路從業(yè)資格證,故拒絕商業(yè)險的賠付。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的事發(fā)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及其對原告所有車輛定損價為51,200元的事實屬實。
又查明:肇事車輛原被保險人為上海鴻材物流有限公司,且該車向第三被告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及含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同時,上海鴻材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其中該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2載明:本投保人確認已收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變更為本案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系掛靠關系。
審理中,原告放棄其他無責車賠償的權利。
以上事實,由原告證身份復印件、第一被告駕駛證、行駛證、第二、第三被告工商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一次性定損協(xié)議,第一被告提交的從業(yè)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許可證,第二被告提交車輛掛靠合同,第三被告提交的投保單、批改申請書、查詢單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所證實。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能否獲得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
原告認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現被告保險公司至今未提交充分證明商業(yè)險免賠的證據,故保險公司理應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承擔賠償責任。第一被告認為,其有道路從業(yè)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許可證,故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被告認為,第一被告所舉證的道路從業(yè)資格證書在網上無法查實,因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且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已盡到了告知和提示義務,故理應免除其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義務。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庭審時提交的從業(yè)資格證有異議,認為其從官網上未能查詢屬實。對此本院認為,第三被告提交的查詢單,存有官網未適時更新和漏登的可能,相比第一被告提交從業(yè)資格證原件,證據效力明顯更低,現鑒于第三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證據,故本院采信第一被告所舉從業(yè)資格證。同時鑒于第一被告還提交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事實,故當認定駕駛人沒有責任免除事項,第三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隊經調查后確認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三方無責,且該認定意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按相關的侵權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由第一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于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系掛靠關系,故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應承擔義務承擔連帶責任?,F鑒于本案肇事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和原告放棄其他二輛無責車的賠償權利,故第三被告應賠償原告車損51,000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顧某車損51,000元;
二、駁回原告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負擔2元,由被告王禮強負擔538元,被告杭州樂團緣配送有限公司對王禮強應負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雁虹
書記員:陸?zhà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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