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原告顧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本案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10月18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于2019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柏淑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委托投資款550,000元;2、判令被告以3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利息6,000元以及該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3、判令被告以2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事實與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同學關系,2016年的一次同學聚會上,被告告知原告其擅長期貨投資可為原告理財,投資風險由被告承擔,每月給予原告固定收益。為此,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間通過微信方式簽訂了5份期貨投資合作協(xié)議,原告根據(jù)協(xié)議將450,000元委托被告進行期貨交易。雙方開始合作后,一開始被告尚能給予原告一定的投資回報,但到2017年11月后原告則未收到任何回報。2017年12月30日,被告還請原告代其償還給陸亞君15,000元。由于5份期貨投資合作協(xié)議均已陸續(xù)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投資本金及固定回報未果,雙方遂于2018年6月9日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于2018年6月底前歸還原告250,000元,2018年7月底前歸還300,000元。該還款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
被告張某某未作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明細,還款協(xié)議書、公證書、陸亞君說明及派出所詢問筆錄。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供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
經(jīng)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符合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因被告未能按照期貨投資合作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義務,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一致達成還款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解除合作協(xié)議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被告未按還款協(xié)議書履行其還款義務,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還款協(xié)議書返還其投資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違約金,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顧某某投資款55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顧某某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
三、被告張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顧某某違約金(以投資款3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投資款2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320元,公告費69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陽
書記員:熊艷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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