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宣化縣。(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張素花,河北冀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大同縣。(未到庭)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號。負責人:王俊斌,經理。委托代理人:尹麗娟,山西泰格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顧建國與被告龐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分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建國的委托代理人張素花、被告大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麗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顧建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施救費用2800元,車輛修復費用損失26720元合計29520元,實際應賠償1025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14日5時10分許,被告司機駕駛被告龐某某所有的晉B×××××(晉B×××××)半掛貨車,沿I09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陽原縣辛莊子村段,與前方由道路北側加油站左轉彎駛上公路的原告司機郝秀東駕駛的冀G×××××(冀G×××××)半掛車相撞,隨即又與從加油站左轉彎駛往公路的原告駕駛的冀G×××××(冀G×××××)半掛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陽原縣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主要責任。就原告的車輛賠償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原告認為自己遭受的損失是由被告車輛行為造成,被告應對原告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F(xiàn)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另外被告龐某某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處投保強制險和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大同分公司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時,我公司承保車輛的駕駛人屬于A2增駕實習期內,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我公司免責,同時我公司也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依據上述條款,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被告龐國明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狀,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有事故認定書、投保單及雙方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的具體損失依法確認如下:1、車輛損失26720元(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車輛施救費2800元(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合法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所有的事故車輛投保的大同分公司在交強險額度限??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車輛投保的大同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被告大同分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駕駛人屬于A2增駕實習期內,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公司免責,同時公司也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依據上述條款,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我方不清楚,免責條款增加了一方責任,免除一方義務,該條款無效,復印件不能證實已經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簽字為王利,不是車主龐某某,故不能說明對被告龐某某盡到了提示和告知義務。本院認為,被告大同分公司提供的王利簽名的保單并未說明A2增駕實習本的責任免除,且提供的復印件,原告對復印件不認可,被告又未提供其盡到明確提示、告知A2增駕實習本期內免責的其他證據,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29520元,首先由被告龐某某投保的大同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損失27520元,由于被告龐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由被告龐國明的事故車輛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的大同分公司按事故責任30%賠償原告825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8256元,兩項合計1025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元,減半收取28元,由原告顧建國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