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上訴人(原審被告):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再審上訴人(原審被告):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住所地隆化縣舊屯鄉(xiāng)西屯村。
負責人:顧某某,經(jīng)理。
再審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威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森,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律師。
再審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隆化縣昊隆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縣張三營鎮(zhèn)黑溝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劉洋,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新,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西村。
法定代表人:陳大鵬,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景旭,山東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上訴人顧某某、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以下簡稱天方承某分公司)、趙威特因與再審被上訴人隆化縣昊隆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隆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方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再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上訴人趙威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森、再審被上訴人隆化縣昊隆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新、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景旭到庭參加訴訟,再審上訴人顧某某、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再審查明事實除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外,另查明,被告昊隆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成立,該公司成立時法定代表人為薛雨庭、顧某某為股東,薛雨庭用其帳戶向上訴人等出資人支付過收益,昊隆公司曾在與本案類似的訴訟中,自愿作為債務人,與顧某某共同承擔責任,償還出資人李錦秋、郭岐山的購牛出資款。
本院再審認為,上訴人趙威特與天方承某分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內(nèi)容,雙方并非以合伙或聯(lián)營方式共同投資養(yǎng)牛為目的,現(xiàn)通過對有效證據(jù)的確認及各方當事人的訴辯陳述,其真實意思表示是以養(yǎng)牛為名進行民間融資,即名為養(yǎng)牛,實為借貸。故上訴人趙威特投資200000.00元應系借款本金,所得分紅利潤系借款利息,一審判決對于返還本金及利息的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維持。對于上訴人趙威特要求昊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昊隆公司實際參與了天方承某分公司的肉牛養(yǎng)殖經(jīng)營活動,并為融資人支付借貸利息,因此,昊隆公司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訴人顧某某、天方承某分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按其撤回上訴處理。綜上,原審判決對于昊隆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認定不清楚,應當依法改判,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朱彥兵
審判員 金小雁
審判員 王麗麗
書記員: 楊允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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