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金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沽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滿滄,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沽源縣。
原告韓金國與被告朱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韓金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滿滄、被告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韓金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賠償蔬菜損失121457.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了我村部分土地用以種植土豆,為了預防自己的土豆圈被水淹,他在自己承包地邊挖溝截水,并修了地邊的路,將地周圍的路墊成了壩基,改變了雨水的自然流向。2016年8月6日下午,從西邊山上和工程地里過來的雨水全部灌入了原告家的菜地,致使原告的蔬菜全部受損(具體的受損蔬菜品種、地塊及畝數(shù)見沽源縣公證處的(2016)沽證經(jīng)字第1971號公證書)。原告認為,被告為了自己的土豆免受損害,在自己的地邊挖溝墊壩,將大量的雨水引入原告家的菜地,致使原告家的蔬菜受損,其行為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現(xiàn)訴于你院,請求依法判決。
朱某某辯稱,原告說我挖溝導致雨水淹了他的地不屬實,溝離他家的地還遠著呢,隔了兩家,我挖的溝是原來的公路兩側(cè)的溝,多年來溝已經(jīng)填平,我又深挖了一下。對于賠償明細,我也不同意,不是我改變的雨水流向,雨水也進了我的地。原告的菜不是因為我擋水才淹的,我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沽源縣閃電河鄉(xiāng)馬神廟村馬神廟自然村村民。2016年春,原告將18.657畝承包地用于種植早、中、晚期蔬菜(早期:綠花3.35畝、散花2.167畝、小甘蘭0.905畝;中期:綠花1.382畝、散花4.038畝、小甘蘭0.291畝;晚期:綠花3.038畝、散花1.952畝、小甘蘭0.572畝、秋綠0.956畝)。距離原告菜地西側(cè)500米左右是被告轉(zhuǎn)包用于種植土豆的土地,被告在其土豆地的西側(cè)南北走向、南側(cè)東西走向均采取挖掘深溝、墊高路基等措施用于阻擋雨水的沖擊。2016年正值蔬菜收獲季節(jié),該村降雨成災,雨水沖毀了被告墊高的路基進入到原告的蔬菜地,致使原告所種植的蔬菜被淹,造成了原告直接的經(jīng)濟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蔬菜損失,與被告的挖溝、墊路基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根據(jù)證人于某、郭某(二人均系馬神廟自然村村民)出庭證實,原告種植的案涉菜地數(shù)年來從未被洪水淹過,直到被告挖溝、墊路基后。且被告在其挖溝之前,原本的溝渠已經(jīng)被沙土基本填平,實地勘驗下,可以說是地勢較為平緩,即使遭遇到強烈降雨,雨水沖刷也應當呈扇形形態(tài)流向,如此,原告的菜地即使被淹,在無遮擋的情況下,雨水也會較快的退去,原告也不至于遭受太大的損失?,F(xiàn)被告在東西走向、南北走向均挖掘了深溝,導致雨水降下后,絕大部分都匯聚到了深溝中,形成強大水流,再沿著深溝順流而下,具有強大的破壞力,一旦沖毀路基或遮擋物進入菜地,短時間內(nèi)難以退去,則造成的損失極大。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挖溝、墊路基行為與原告菜地被水淹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應當對原告蔬菜被淹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2016年全年本地遭受了多次強度較大的降雨,雨勢急、水量大,這也是造成原告的菜地在2016年遭受水淹的原因之一,此系自然災害,無可避免,因此原告所受損失不能完全歸咎于被告的挖溝、墊路基行為。綜上,本院綜合考量,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蔬菜損失,經(jīng)沽源縣公證處公證地塊面積,確認原告種植蔬菜的面積為18.657畝(早期蔬菜品種:綠花3.35畝、散花2.167畝、小甘蘭0.905畝;中期蔬菜品種:綠花1.382畝、散花4.038畝、小甘蘭0.291畝;晚期蔬菜品種:綠花3.038畝、散花1.952畝、小甘蘭0.572畝、秋綠0.956畝)。且本村同樣從事蔬菜種植的于某、郭某出庭并證實了其本人種植的蔬菜的出售價格、收入水平。原告的菜地與證人的菜地在地理位置上相距不遠,菜地之間的土壤、水文、日照等情況基本一致,可以認定原告與證人種植的蔬菜畝產(chǎn)量及蔬菜出售的價格均大致相當,原告提交的損失明細表參照同村村民出售蔬菜的平均產(chǎn)值確定損失額121457.7元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支持。
另庭審中,原告自述蔬菜在遭受災害后出售部分并收入28000元,該筆收入應當扣除。綜上,被告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額為57020.39元(121457.7元×60%-28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金國各項蔬菜損失人民幣44874.6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29元,由原告韓金國負擔1721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10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樹成 審 判 員 張 靜 人民陪審員 郝麗靜
書記員:周寧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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