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
寧旭杰(山西鋒鏑律師事務所)
卞福錄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內環(huán)街29號(金蘋果大廈1樓1號、2號、9011號)。
負責人溫世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寧旭杰,山西鋒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卞福錄,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輝、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寧旭杰、卞福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20140523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晉AKS0659晉K×××××掛重型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主車214920元、掛車78120元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該車以被保險人祁縣宏泰汽貿有限公司名義投保,但韓某某系該車分期付款購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故韓某某作為原告主體資格起訴適格,被告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
原告車輛損失經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16353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對此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評估,但該評估報告中未對掛車貨箱部分的右箱門、下邊梁等9個項目(價格共2465元)進行評估,而原評估報告中對此有相應記載,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未現場對損失項目進行勘查評估而僅憑照片即減少評估項目,依據不足,上述損失應按原公估報告中確定數額予以認定。其余項目,重新鑒定公估報告評估客觀實際,應予認定。原告雖提出異議,但其辯解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車輛損失確定為98465元。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22540元,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確認。代賠無責方車輛損失5070元,事故認定書中有明確記載,且原告提供了無責車車損公估報告及修車發(fā)票,該損失應予確認。原告損失確定如下:車輛損失98465元、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22540元、代賠無責方車輛損失5070元,合計13357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上述損失,屬于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付原告保險金。重新鑒定公估費6240元、鑒定人員出庭差旅費1000元,系為確定受損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被告應予承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韓某某133575元。
二、駁回原告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8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負擔。重新鑒定公估費6240元、鑒定人員出庭差旅費1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20140523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晉AKS0659晉K×××××掛重型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主車214920元、掛車78120元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該車以被保險人祁縣宏泰汽貿有限公司名義投保,但韓某某系該車分期付款購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故韓某某作為原告主體資格起訴適格,被告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
原告車輛損失經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16353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對此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評估,但該評估報告中未對掛車貨箱部分的右箱門、下邊梁等9個項目(價格共2465元)進行評估,而原評估報告中對此有相應記載,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未現場對損失項目進行勘查評估而僅憑照片即減少評估項目,依據不足,上述損失應按原公估報告中確定數額予以認定。其余項目,重新鑒定公估報告評估客觀實際,應予認定。原告雖提出異議,但其辯解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車輛損失確定為98465元。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22540元,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確認。代賠無責方車輛損失5070元,事故認定書中有明確記載,且原告提供了無責車車損公估報告及修車發(fā)票,該損失應予確認。原告損失確定如下:車輛損失98465元、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22540元、代賠無責方車輛損失5070元,合計13357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上述損失,屬于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付原告保險金。重新鑒定公估費6240元、鑒定人員出庭差旅費1000元,系為確定受損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被告應予承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韓某某133575元。
二、駁回原告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8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負擔。重新鑒定公估費6240元、鑒定人員出庭差旅費1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太原市萬柏某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志強
審判員:楊艷芬
書記員: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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