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東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無棣縣。
被申請人: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海興縣海政路南興融街西。
申請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劉某某駕駛的冀J×××××,冀J×××××號車進行扣押。申請人以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因情況緊急,如不及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劉某某駕駛的冀J×××××,冀J×××××號車,期限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
案件申請費1020元,由被申請人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王寶恩
書記員:華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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