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所地遼寧省黑山縣。委托代理人: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省份證號碼×××,無業(yè),住所地遼寧省黑山縣。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內蒙古赤峰市。
原告韓某訴稱,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4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枚,此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還。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裁判。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韓某出具的欠條一枚,證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在原告韓某處借款40000元的事實。被告王某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質證,本院對原所提供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采信。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在原告韓某處借款40000元并為原告韓某出具欠條一枚,此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某至今未還。以上事實有原告韓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韓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曉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的委托代理人韓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在原告韓某處借款并出具欠條,原告韓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在原告韓某向被告王某索要借款時,被告王某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償還原告借款,但是被告王某怠于履行償還義務。故原告韓某請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韓某欠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郵寄費4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曉明
書記員:張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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