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占,系石家莊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藁城區(qū),系被告李某的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利,系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占、被告李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民生、王軍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依法返還原告彩禮款920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后由于雙方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24日協(xié)議離婚?;榍霸娼o付被告見面禮8800元、打貼子款66000元、食蘿款8000元、改口費7200元及上拜禮2000元,共計給付彩禮92000元。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未對彩禮進行處理,現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某辯稱,1.原告訴狀中主張的彩禮與實際不符,原告并未收到訴狀中所述的彩禮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證明給付彩禮的數額;另原告所述的食蘿款8000元、改口費7200元及上拜禮2000元,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彩禮;2.婚姻法解釋有三種情況返還彩禮,原告的主張不符合該解釋的三種情況且該解釋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被告已經辦理離婚,不適用該解釋;3.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已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中約定雙方無任何糾紛、無財產糾紛,原告的訴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4日原告韓某(男方)與被告李某(女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載明:男女雙方于××××年××月××日在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現因感情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雙方認真考慮,愿意通過協(xié)議離婚解除夫妻關系。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雙方婚后(有)無子女,女方未懷孕;三、財產: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四、雙方婚后無債權、債務,無債權、債務糾紛;五、雙方無其他糾紛。此協(xié)議共一頁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一份。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完全同意協(xié)議書的各項安排,無其他不同意見。經婚姻登記機關核準離婚后生效。2018年4月24日男方:(以下手寫)韓某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所簽署的協(xié)議負完全責任,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xié)議的各項安排,也沒用其它不同意見。女方:(以下手寫)李某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所簽署的協(xié)議負完全責任,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xié)議的各項安排,也沒用其它不同意見。
本院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2018年4月24日原告韓某與被告李某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對財產、債權、債務方面在協(xié)議書中的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五項進行了約定,另原、被告自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簽署的協(xié)議負完全責任,自愿離婚且完全同意協(xié)議的各項安排,沒有其它不同意見”,應當認定該離婚協(xié)議合法有效。協(xié)議書中第五項約定,原、被告雙方無其它糾紛,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2000元彩禮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辯稱的食蘿款、改口費及上拜禮,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彩禮,原告主張的彩禮不適用婚姻法的解釋及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要求被告李某返還92000元彩禮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韓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210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銀行帳號62×××47),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成雙陸
書記員: 胡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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