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
法定代理人:韓榮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玲,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小營鄉(xiāng)李某某小學。
法定代表人:韓洪瑞,職位校長,住所地。
被告:王某。
被告:王玉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韓某與小營鄉(xiāng)李某某小學、王某、王玉鐵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韓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韓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韓某負擔。
審判員 王金榮
書記員:齊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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