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楊成寶,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崔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本院認為,原審中因被審被告崔懷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二審過程中,原審被告崔懷某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證據(jù),導致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4)讓商初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二、將本案發(fā)回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7971元,由上訴人韓旭預(yù)交,應(yīng)予退回。
審 判 長 張智源 審 判 員 徐榮紅 代理審判員 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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