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建義
王國棟(河北宋金城律師事務所)
河北正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張正陽
何艷明
原告韓建義。
委托代理人王國棟,河北宋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正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縣城內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動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正陽,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何艷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建義與被告河北正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韓建義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韓建義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59元,由原告韓建義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韓建義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59元,由原告韓建義負擔。
審判長:崔占清
書記員:耿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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