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劉暉(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
賈某某
李某
原告韓某某,住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
委托代理人劉暉,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李某,住涿州市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賈某某、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暉到庭參加了訴訟,二被告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賈某某欠原告韓某某工資款17110元,有賈某某本人書寫的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被告賈某某對上述款項應予償還。因被告賈某某未按欠條約定的日期還款,應支付由此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痘橐龇ń忉尪返?4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二被告均未到庭舉證證明此筆欠款為被告賈某某的個人債務,所以,二被告應共同償還上述欠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工資款17110元,并自2013年6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至工資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賈某某欠原告韓某某工資款17110元,有賈某某本人書寫的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被告賈某某對上述款項應予償還。因被告賈某某未按欠條約定的日期還款,應支付由此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痘橐龇ń忉尪返?4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二被告均未到庭舉證證明此筆欠款為被告賈某某的個人債務,所以,二被告應共同償還上述欠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工資款17110元,并自2013年6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至工資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審判長:萬一鳴
審判員:李明明
審判員:辛龍影
書記員:李航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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