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宋靜超(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
吳萬某
劉杰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雙城市新興鄉(xiāng)新勝村。
委托代理人:宋靜超,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吳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雙城市。
委托代理人:劉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雙城市。(系吳萬某之妻)
原審被告:吳萬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農民,系吳萬某哥哥,已死亡。
再審申請人韓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吳萬某、原審被告吳萬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二民終字第8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韓某某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63平方米房屋于1996-1997年建造沒有證據(jù)證明;2、二審判決認定“吳萬海對爭議門市房享有潛在份額,有遺產”屬認定主要事實錯誤;3、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門市房為吳萬海、吳萬某共有錯誤,故要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吳萬某提交意見稱:本案爭議的房產系在1996年、1997年間建造的,一、二審認定該房產屬共有正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63平方米房屋于1996-1997年建造沒有證據(jù)證明問題。本院認為,在一審法院審理(2010)雙民一初字第1008號案件過程中,吳萬海在向一審法院提出質證意見時自認本案爭議的門市房是在吳萬某、劉杰結婚的前三年所建,吳萬某與劉杰系1999年結婚,故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門市房的建造時間應為1996年至1997年期間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二審判決認定“吳萬海對爭議門市房享有潛在份額,有遺產”屬認定主要事實錯誤問題。韓某某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曾提出本案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終結訴訟問題,理由是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情況下,案件應終結訴訟。本院認為,本案一、二審經審理認為,綜合本案的相關情況,本案爭議的房產應為吳萬某和吳萬海共有,故在本案爭議房產的權屬確定之前,認定吳萬海對爭議房產享有潛在的份額,有遺產,并進而認定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終結訴訟的情形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門市房為吳萬海、吳萬某共有錯誤問題。本院認為,吳萬海與吳萬某系親兄弟,雙方一直共同生活,二人居住同一房屋,在同一戶籍上,一、二審綜合本案的相關情況,在上述二人對爭議房產沒有明確權屬的情況下認定該爭議房產為二人共有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韓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韓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63平方米房屋于1996-1997年建造沒有證據(jù)證明問題。本院認為,在一審法院審理(2010)雙民一初字第1008號案件過程中,吳萬海在向一審法院提出質證意見時自認本案爭議的門市房是在吳萬某、劉杰結婚的前三年所建,吳萬某與劉杰系1999年結婚,故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門市房的建造時間應為1996年至1997年期間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二審判決認定“吳萬海對爭議門市房享有潛在份額,有遺產”屬認定主要事實錯誤問題。韓某某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曾提出本案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終結訴訟問題,理由是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情況下,案件應終結訴訟。本院認為,本案一、二審經審理認為,綜合本案的相關情況,本案爭議的房產應為吳萬某和吳萬海共有,故在本案爭議房產的權屬確定之前,認定吳萬海對爭議房產享有潛在的份額,有遺產,并進而認定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終結訴訟的情形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韓某某提出的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爭議門市房為吳萬海、吳萬某共有錯誤問題。本院認為,吳萬海與吳萬某系親兄弟,雙方一直共同生活,二人居住同一房屋,在同一戶籍上,一、二審綜合本案的相關情況,在上述二人對爭議房產沒有明確權屬的情況下認定該爭議房產為二人共有并無不當,故韓某某的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韓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韓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曲海濤
審判員:張玉鳳
審判員:劉峰
書記員: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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