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商衛(wèi)華(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
楊春華(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
顏友根
韓慶山
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衛(wèi)華,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楊春華,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顏友根。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慶山。
上訴人韓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顏友根、韓慶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尹為民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唐兆勇、代理審判員陳繼雄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出借人韓某某、借款人顏友根、保證人韓慶山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乙方(顏友根)向甲方(韓某某)提供保證人(韓慶山)擔保,保證人在乙方?jīng)]有付清甲方本息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該保證條款對于保證期間的約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之規(guī)定,本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即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原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保證人韓慶山不承擔擔保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韓某某關(guān)于保證人韓慶山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7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顏友根償還韓某某欠款110000元、期內(nèi)利息4000元,并從2012年5月14日起以114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上述判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變更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7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韓慶山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6094元(韓某某已預交),由顏友根、韓慶山負擔。顏友根、韓慶山在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轉(zhuǎn)付給韓某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出借人韓某某、借款人顏友根、保證人韓慶山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乙方(顏友根)向甲方(韓某某)提供保證人(韓慶山)擔保,保證人在乙方?jīng)]有付清甲方本息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該保證條款對于保證期間的約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之規(guī)定,本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即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原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保證人韓慶山不承擔擔保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韓某某關(guān)于保證人韓慶山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7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顏友根償還韓某某欠款110000元、期內(nèi)利息4000元,并從2012年5月14日起以114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上述判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變更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7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韓慶山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6094元(韓某某已預交),由顏友根、韓慶山負擔。顏友根、韓慶山在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轉(zhuǎn)付給韓某某。
審判長:尹為民
審判員:唐兆勇
審判員:陳繼雄
書記員: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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