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揭夢林,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某某訴被告易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47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239元,由原告韓某某承擔。
審判員 尹暹賓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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