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海山,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被告:XX柱,住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旗,河北經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負責人:王秉贏,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志超,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房寶嬰,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海山、XX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延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文武,被告XX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旗,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志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山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系冀J×××××(冀J×××××)號車實際所有人,韓汝然系原告的雇傭司機,該車掛靠在黃驊市從事運營。2018年3月12日5時47分,韓汝然駕駛冀J×××××(冀J×××××)號車沿倫特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南疏港路與倫特街交口處左轉彎時,與由被告海山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海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韓汝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被告海山駕駛的冀J×××××號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XX柱,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述三被告對原告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車損等合計35067.5元,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原告韓某某補充內容為:訴訟請求數額確定為35187元(庭后已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補交了訴訟費)。被告海山缺席無答辯。被告XX柱辯稱:我系冀J×××××號車所有人,被告??山系我的雇傭駕駛員,對其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可。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但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由人民法院依法公斷。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辯稱:1.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投保人是王振興,被保險人是XX柱,事故處于保險期間。在核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海山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冀J×××××號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合法有效,且無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拒賠、免賠等情形的情況下,扣除交強險應承擔保險責任后,原告其他合理合法的損失,由我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承擔;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冀J×××××(冀J×××××)號車實際所有人,韓汝然系原告的雇傭司機,該車掛靠在黃驊市從事運營。2018年3月12日5時47分,韓汝然駕駛冀J×××××(冀J×××××)號車沿倫特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南疏港路與倫特街交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南疏港路由東向西行駛由被告海山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被告海山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現(xiàn)場勘查,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第130904420185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汝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海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XX柱系冀J×××××號車所有人,被告海山系被告XX柱的雇傭駕駛員,在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但該車未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J×××××號車第三者責任險處于保險合??有效期內,被告海山的駕駛證及冀J×××××號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對上述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除上述事實外,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1.公估報告,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J×××××號車車損為97355元;2.公估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公估費4870元;3.拖吊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拖吊費10400元。被告XX柱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各項主張均予認可。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質證意見為:1.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書,系交警部門單方委托,我公司既不知情也未參與,鑒定程序不合法,且其中無委托書及定損照片,損失程度無法確定,對該公估報告不予認可;2.基于對公估報告書的質證意見,對原告主張的公估費不予認可,且??據保險合同約定,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3.對拖吊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原告僅提供發(fā)票,無法證明施救措施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也無法證明施救費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為支持自己的抗辯意見,提供冀J×××××號車保險單、投保單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其中,《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6.駕駛出租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投保人王振興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簽字,證明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已對相關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因冀J×××××號車系營業(yè)車輛???被告XX柱應當提交被告海山的從業(yè)資格證及冀J×××××號車營運證予以證實,否則,根據上述合同約定,應當免除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第三者保險責任。原告質證意見為:對保險單、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投保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該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簽字人是王振興,是否系其本人簽字不清楚,且原告不清楚王振興與被告XX柱之間的關系,不能證明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已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示告知義務。被告XX柱質證意見為:1.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駕駛員是否應具備從業(yè)資格證及冀J×××××號車是否應具備營運證,該保險條款約定不明;2.對保險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是由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提前打印好內容然后由投保人王振興簽字,不能證明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已對投保人履???了提示、告知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其免責理由不能成立。另查明:1.經本院當庭釋明義務后,被告XX柱明確表示不要求對原告車損重新鑒定;2.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雖要求保留對原告車損重新鑒定的權利,但經本院當庭釋明義務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按期預交鑒定費。又查明:1.針對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關于施救費的質證意見,原告要求庭審結束后補交施救明細予以證實,本院限原告庭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庭審結束后,原告按期提交河北春林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明細,其中,拖車費2500元、75T吊車費7900元,合計10400元;2.針對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的相關質證意見,被告XX柱要求庭審結束后三日內提交被告海山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原件予以證實。庭審結束后,被告XX柱按期提交被告???山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原件,經本院核實,上述證件合法有效。上述事實,由上述證據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作出的第130904420185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事故認定書,本院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由被告XX柱承擔30%。被告海山作為被告XX柱的雇傭駕駛員,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冀J×××××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J×××××號車第三者責任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XX柱所有的冀J×××××號車系營運車輛,應當具備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運證。但該車自始未辦理營運證,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在投保人王振興未提供該車營運證的情況下,仍然為該車辦理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應視為默認。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以該車沒有營運證為由拒賠,違背公平原則。且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當庭提交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約定“投保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該條款中亦沒有必須提供車輛營運證的相關內容。該條款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內容矛盾,據此,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免責事由不能成立,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結合原告的訴求,本院確認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為:1.原告當庭提交的公估報告,是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期間委托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雖要求保留對原告車損重新鑒定的權利,但經本院當庭釋明義務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按期預交鑒定費,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本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據此,原告車損為97355元;2.原告主張的4870元公估費,是原告為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具體損失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與施救明細相互印證,證明原告支付施救費10400元的事實成立,該施救費是原告為減少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北桓妫兀刂鳛榧剑省痢痢痢痢撂栜嚨乃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未投保交強險,原告相關損失,首先應由被告XX柱在相當于冀J×××××號車投保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上述車損97355元、公估費4870元、施救費10400元,合計112625元,首先由被告XX柱在相當于冀J×××××號車應投保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110625元,由被告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在冀J×××××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33187元(110625×30%=33187元)。被告海山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柱在相當于冀J×××××號車應投保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原告韓某某車損、公估費、施救費合計2000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原告韓某某車損、公估費、施救費合計33187元;三、被告海山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XX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0元,減半收取340元,由被告XX柱承擔2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承擔315元(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延剛
書記員:張靖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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