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劉進東(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李奇娜(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
崔某某
王德善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進東,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
被告:王德善。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崔某某、王德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進東、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奇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崔某某、王德善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某某訴稱,2015年3月1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被告崔某某、王德善為被告劉某某提供擔保。
現(xiàn)該借款已到償還期限,但被告拒不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50367元,逾期利息按133.3元/天計算至本金償還完畢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只收到韓某某轉(zhuǎn)款188000元,并且已償還了72000元,而且根據(jù)我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也沒有約定利息,對于已償還的72000元原告予以認可,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條、二百一十一條,我沒有向原告支付利息的義務,王德善、崔某某作為擔保人應當就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20萬元本金中扣除188000元以外的12000元我不認可,實際原告借給我的本金只有188000元。
被告王德善、崔某某提交答辯狀辯稱,一、對原告所訴本金無異議。
2015年3月1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原告韓某某通過轉(zhuǎn)賬轉(zhuǎn)給了被告劉某某188000元,支付了現(xiàn)金12000元,該款項由被告王德善、被告崔某某作擔保,對此事實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無異議。
二、對原告要求被告王德善、崔某某連帶償還逾期利息50367元,不予認可,因借款到期后劉某某未按時償還借款,被告王德善、崔某某、劉某某與原告韓某某達成協(xié)議,由劉某某繼續(xù)使用該借款,并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據(jù)了解被告劉某某按此約定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份,僅拖欠幾個月的利息,無論如何計算幾個月的時間也不會產(chǎn)生利息5萬余元,故對利息應按照劉某某拖欠的實際時間計算。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zhí)峤幌铝凶C據(jù):1、2015年3月13日被告劉某某、崔某某、王德善簽字的欠條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連市金家街支行對賬單一張,證實被告劉某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崔某某、王德善為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連市金家街支行2016年2月19日、3月19日、4月19日交易清單三張,證實被告劉某某按借款本金20萬元的月息3%即每月6000元償還借款利息,已將2016年5月13日之前的利息結(jié)清。
對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jù)被告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于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于欠條的內(nèi)容欠原告20萬元與實際不符,實際原告韓某某只借給被告188000元,結(jié)合原告提供的轉(zhuǎn)賬流水也可以證實原告只借給被告劉某某188000元。
對原告提供的三張憑條沒有異議,但對原告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
對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連市金家街支行對賬單沒有異議。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被告劉某某提供證據(jù)如下: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清單9張18頁,證實被告已償還原告本金72000元。
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于交易清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于證明目的有異議,每月償還當月利息6000元,共計償還了72000元,從其每月償還的金額可以看出恰好與原告及擔保人主張的借款本金20萬元,月息3%相符合,可以證實原告的主張。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的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由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關(guān)系真實有效,原告韓某某通過銀行向被告劉某某轉(zhuǎn)賬188000元,給付被告劉某某現(xiàn)金12000元,被告劉某某應當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雖被告劉某某辯解稱沒有收到現(xiàn)金12000元,但被告劉某某在欠條中明確寫明欠原告韓某某20萬元,同時被告王德善、崔某某也承認借款本金為20萬元,其中12000元為現(xiàn)金,所以對被告劉某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劉某某辯稱已償還借款本金72000元的事實,原告對此金額予以認可,但認為償還的是借款利息而非本金。
結(jié)合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的答辯、被告劉某某提供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可以認定借款到期后原告韓某某、被告劉某某、崔某某、王德善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被告劉某某繼續(xù)使用借款,月息為3%,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繼續(xù)提供擔保的事實,對被告劉某某主張已償還72000元為借款本金的辯解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韓某某主張被告劉某某自2016年5月13日之后按月息3%利率過高,應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2、被告崔某某、王德善對被告劉某某所欠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5元,由原告承擔105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40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的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由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關(guān)系真實有效,原告韓某某通過銀行向被告劉某某轉(zhuǎn)賬188000元,給付被告劉某某現(xiàn)金12000元,被告劉某某應當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雖被告劉某某辯解稱沒有收到現(xiàn)金12000元,但被告劉某某在欠條中明確寫明欠原告韓某某20萬元,同時被告王德善、崔某某也承認借款本金為20萬元,其中12000元為現(xiàn)金,所以對被告劉某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劉某某辯稱已償還借款本金72000元的事實,原告對此金額予以認可,但認為償還的是借款利息而非本金。
結(jié)合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的答辯、被告劉某某提供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可以認定借款到期后原告韓某某、被告劉某某、崔某某、王德善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被告劉某某繼續(xù)使用借款,月息為3%,被告王德善、崔某某繼續(xù)提供擔保的事實,對被告劉某某主張已償還72000元為借款本金的辯解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韓某某主張被告劉某某自2016年5月13日之后按月息3%利率過高,應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2、被告崔某某、王德善對被告劉某某所欠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5元,由原告承擔105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4005元。
審判長:錢英
審判員:李大水
審判員:劉秀凱
書記員:劉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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