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國印。
委托代理人傅中,河北蒙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德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92號。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該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國印與被告張德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韓國印已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韓國印的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國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韓國印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其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史振娟
書記員:張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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