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國仲,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原告韓國仲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韓國仲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韓國仲撤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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