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澤,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俊芙,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原告韓某均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均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澤、杜俊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韓某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10萬元,并按雙方協(xié)議約定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3月9日起算至付清本金止;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后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還清了2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雙方于當日就剩余10萬元本金及利息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告將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還清,利息從2013月3月9日起計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協(xié)議約定還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補簽了借款合同,主要內容是:2013年1月8日王某某借韓某均現(xiàn)金30萬元,王某某已在2015年2月17日前還清了20萬元本金及利息,剩余10萬元本金(10萬元利息,王某某在2015年3月8日已還2.4萬元利息)。剩余10萬元本金自2013年3月9日起計算利息。此筆借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還清本息,利息約定為月息4%。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補簽的借款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的月利率4%,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規(guī)定,本院應以年利率24%計算利息,其余部分,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韓某均借款1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文學
書記員: 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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