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某
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苗某某
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商穎存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陳明潔
原告: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馬頭營鎮(zhèn)郭莊子村西街4條7號。
委托代理人:魯繼豪,男,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遷西縣灑河橋鎮(zhèn)小韋莊村。
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馬頭營鎮(zhèn)郭莊子村西街4條8號。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李振波,男,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57955095-9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萬象天成商務廣場A座13層。
委托代理人:商穎存,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董慧勇,男,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80513427-6。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女,該公司職員。
原告韋某某與被告高某某、苗某某、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魯繼豪,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理人商穎存、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苗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高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與被告苗某某系車輛借用關系,被告苗某某在車輛借用過程中并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韓碩駕駛的冀B5Z863機動車在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高某某駕駛的被告韋某某所有的冀B099YL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50000元(每座1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余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高某某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832.92元(醫(yī)療費57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超過交強險無責賠償1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賠償1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元7267元(護理費467元+誤工費6600元+交通費200元),未超過11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賠償7267元;原告其余事故損失4832.92元(醫(yī)療費57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1000元),被告人保財險支公司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同意賠償原告4832.92元。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5Z863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冀B099YL機動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被告高某某、苗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B5Z86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826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099YL機動車車山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832.9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高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與被告苗某某系車輛借用關系,被告苗某某在車輛借用過程中并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韓碩駕駛的冀B5Z863機動車在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高某某駕駛的被告韋某某所有的冀B099YL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50000元(每座1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余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高某某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832.92元(醫(yī)療費57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超過交強險無責賠償1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賠償1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元7267元(護理費467元+誤工費6600元+交通費200元),未超過11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賠償7267元;原告其余事故損失4832.92元(醫(yī)療費57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1000元),被告人保財險支公司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同意賠償原告4832.92元。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5Z863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冀B099YL機動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被告高某某、苗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B5Z86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826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099YL機動車車山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832.9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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