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欣,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被告:苑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獻縣。
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12000元及利息63576元,利息付至貨款付清為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租用原告鋼管,用于工程建設,后雙方合作結束,但被告仍有部份貨物未退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貨,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將所有未退還材料合成現(xiàn)金為312000元。被告計劃于2015年5月還10萬,其余2015年年底付清,并口頭約定月息1%。被告并未按時還款,至2017年7月4日產(chǎn)生利息6357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不予給付,原告遂訴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苑某某、苑海波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意見。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由二被告出具的欠條一份,擬證實二被告欠原告貨款的312000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2、本金及利息計算表一份,擬證實至2017年4月4日起訴之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數(shù)額;3、錄音證據(jù)一份,內(nèi)容系當事人和代理人核實二被告的手機號碼均由二被告使用,向其催要貨款及利息的錄音資料,擬證實二被告均認可原告訴請的貨款及利息,均同意給付貨款及利息。對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協(xié)議一份,因二被告未到庭,視為對質(zhì)證權利的放棄,故推定該協(xié)議由二被告簽名確認,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并采納;2、對于利息計算明細表,因該明細表系原告單方制作,應按當庭陳述處理;3、對于原告提供的錄音光盤一張,因無法核實錄音中原、被告雙方主體,故對于該錄音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經(jīng)審理,本院確定如下案件事實,原告系從事建材租賃的經(jīng)營商,二被告在原告處租用原告鋼管等建材,用于工程建設。后雙方合作結束,并未及時結清費用,并有部份貨物未退回。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貨情況下,于2015年5月19日,經(jīng)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一致,被告將未退還的貨物作價合成現(xiàn)金為312000元。當日,二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書面協(xié)議,內(nèi)容為:“經(jīng)協(xié)商雙方同意所有材料合成現(xiàn)金合計312000元,叁拾壹萬貳仟元整,本月支付10萬元,其余2015年底結算付清”。原告稱雙方曾口頭約定月息1%,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雙方曾口頭約定利息。后被告并未按時還款,原告將二被告訴至本院,除要求二被告給付上述貨款外,還要求支付以上述貨款為基數(shù)至2017年7月4日所產(chǎn)生利息63576元及后續(xù)利息。
原告韋某某與被告苑某某、苑海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苑某某、被告苑海波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以及原告陳述的事實,能夠證實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原系租賃合同關系,后又轉(zhuǎn)為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為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二被告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貨款312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在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中,未書面約定利息,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jù)不能核實當事人身份,無法佐證原、被告雙方曾經(jīng)口頭約定了逾期還款利息。故對于原告要求的二被告應支付利息63576元及后續(xù)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苑某某與被告苑海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韋某某貨款31200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32元,由原告負擔1100元,由二被告負擔583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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