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鞠某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安協(xié)警,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葉,黑龍江竭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井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興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靈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玲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玲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靈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靈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肇源縣。(未出庭)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黑龍江楊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鞠某地、楊樂某因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井文、楊興光、楊靈華、楊玲芹、楊玲芝、楊靈波、楊靈芳共有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8)黑0622民初1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證據(jù)一僅是結算憑證,未提供交款憑證,對方不認可,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二與本案無關聯(lián),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因楊興凱死亡產(chǎn)生的各項費用,雖不應認定為遺產(chǎn),但其繼承人有權主張,因此繼承人賠償?shù)母黜椯M用享有權利,具體如何分割,應參照遺產(chǎn)繼承來處理,一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而其中楊興凱的母親王麗杰在楊興凱死亡后去世,其所享有的財產(chǎn)份額應由其丈夫及其子女享有,但其兒子楊興凱又先于其死亡,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真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因此,一審法院在對于王麗杰財產(chǎn)份額分配時沒有考慮楊興凱的份額應由楊樂某享有,分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故七名原審原告與楊樂某共八人共同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0475.55元(83804.44元÷8人)。關于本案其他方面一審法院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胡海陸
審判員 趙楠
審判員 王宣
書記員: 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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