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廣平縣。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廣平縣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北新街8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5107743680U法定代表人張曉飛,職務: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劉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靳某某訴稱,2017年11月8日11時10分許,原告司機楊進方駕駛冀D×××××、冀D××××ד解放牌”重型半掛車在山西省長治縣北永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北宋路口時。與田樹考駕駛的無牌號農(nóng)用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田樹考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省長治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原告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翻入路溝,致車輛損壞嚴重。經(jīng)過施救、修車、花去大量費用。該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因此,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車損等各項賠償款3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辯稱,原告墊會的醫(yī)療費600元及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應由對方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對方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也應當由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行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合法損失,在沒有免賠的情況下同意按事故責任承擔70%。對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冀D×××××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82836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零時起至2018年7月12日24時止。2017年11月8日11時10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楊進方駕駛冀D×××××、冀D××××ד解放牌”重型半掛車在山西省長治縣北永線逆向由南向北行駛至北宋路口時,與未取得駕駛證的田樹考駕駛的無號牌農(nóng)用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田樹考受傷,原告車輛翻入路溝,損壞嚴重。經(jīng)山西省長治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原告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次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6500元、裝卸搬運服務費12000元、車輛維修費9500元、樹木賠償款1000元、田樹考醫(yī)療費600元。該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被告未依照保險合同予以理賠,致使原告訴至本院。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統(tǒng)籌單、費用開支票據(jù)及明細、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靳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清斌、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登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原告車輛遭受損失后有依照合同向被告索賠的權利,原告也可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向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索賠,這兩個救濟途徑前者依據(jù)保險合同,后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兩者并行不悖,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救濟途徑。本案中原告選擇依照所投車輛損失保險向被告主張權利,并無不當,被告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相關責任人追償。本案中原告支付施救費6500元、裝卸搬運服務費12000元、車輛維修費9500元,共計28000元,是事故施救中和事故處理中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有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支付的28000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故本院對于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訴稱的樹木賠償款1000元、田樹考醫(yī)療費600元,不是其車輛損失,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靳某某施救費6500元、裝卸搬運服務費12000元、車輛維修費9500元,共計28000元。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負擔。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書強
書記員:劉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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