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文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凱儀,廣東群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青浦區(qū)外青松公路XXX弄XXX號XXX幢XXX層XXX區(qū)XXX室。
法定代表人:靳某。
本院受理原告靳某與被告趙某、第三人上海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后,被告趙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就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管轄:1、本案原告訴請涉及股權回購,股權價格的確定因素是公司資產情況。被告已在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權訴訟,該案審理有利于本案事實查明,且法院已經組織調解,調解結果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兩案由同一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案件審理;2、本案將被告的非經常居住地作為送達地址,導致被告未及時收到應訴材料,影響了被告的訴訟權利。綜上,要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雙方就本案管轄權并無書面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被告的戶籍地位于本院轄區(qū)之內,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其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地取得管轄權并無不妥。被告趙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趙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增
書記員:顧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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